金虎爺爆炸傷29人逆轉!二審認「製炸彈不等於要犯案」改判28年
記者葉品辰/嘉義報導
嘉義市和聯境金虎爺遶境活動2023年發生爆炸案,造成29人受傷,檢警調查為趙男將自製爆裂物放置於活動會場人潮壅擠處,並以遙控器遠端引爆,一審遭嘉義地院依非法製造爆裂物、恐嚇公眾及殺人未遂等罪重判無期徒刑。不過,趙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為,無法直接證明趙男「製造炸彈當下」就已具有犯罪意圖,因此撤銷部分原判,改依非法製造爆裂物罪判刑14年,另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刑18年,合併執行28年,仍併科罰金30萬元。
回顧案件,爆炸案發生於2023年7月15日晚間9時40分許,當時嘉義市和聯境金虎爺舉辦遶境活動,現場聚集大量民眾。趙男自製爆裂物並在內放入鋼珠、釘子,將裝置放置在距離舞台僅約2至4公尺處的臨時垃圾桶內,再以遙控器遠端引爆,瞬間傳出巨大爆炸聲響與閃光火花,造成29名民眾受傷,其中還包含兒童與少年。
檢警事後追查發現,趙男長期蒐集國內外爆炸案件資料,也曾搜尋製造爆炸物相關資訊,警方並在其住處查扣製造爆裂物筆記、結構圖、遙控裝置,以及大量黑色火藥原料與成品,爆炸威力合計超過10顆手榴彈裝藥量。嘉義地院一審因此認定,趙男屬於預謀型無差別攻擊犯罪,手段危險且心態冷酷,足以造成社會高度恐慌,因此重判無期徒刑。
趙男上訴後,高院審理認為,雖然他確實非法製造爆裂物,且將其帶往遶境現場引爆,但從相關事證來看,趙男自學生時期起就對爆裂物相關事務抱有高度「興趣」,長年蒐集資料、做筆記,甚至曾少量製造火藥作為自娛用途,因此難以直接推論,他在「製造本案爆裂物時」,就已抱持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使用的意圖。高院因此撤銷一審部分認定與量刑,改判趙男非法製造爆裂物罪14年徒刑,另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刑18年,合併執行28年,並維持併科罰金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