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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打臉林欽榮!容積獎勵都要依「法」?他替柯文哲作證:實務不是長這樣

太報

更新於 08月19日08:00 • 發布於 08月19日08:00 • 白廷奕
京華城案,陳志銘出庭。廖瑞祥攝

台北地院今(8/19)日審理京華城案,傳喚前台北市政府秘書長陳志銘出庭作證。北檢調查,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嫌圖利京華城公司,讓京華城透過申請細部計畫變更,違法取得容積獎勵,偵查期間,前台北副市長林欽榮也證實,稱細部計畫所有的容積獎勵項目都必須依照《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其他都不合法律。陳志銘今打臉林欽榮說「實務上就不是這樣」,強調《土管條例》適用於都市計畫通案,但仍可以在細部計畫放入個案性獎勵項目。

聽完陳志銘證詞,柯文哲庭末準備發表意見,但審判長江俊彥先行打斷,問他要發言的內容是否與陳志銘有關,否則要先讓證人離開。柯文哲停頓片刻,緩緩對陳志銘說,「連累大家了,我看你還是一直很認真做事。」接著感性提及自己曾在拘留室受到法警勉勵「不要失去對人世的熱情」。

不過,發言結束,等到法官都退庭,柯文哲仍趁機怒嗆檢察官「民進黨不會一直執政!」

柯文哲出庭。廖瑞祥攝

北檢指控,柯文哲明知京華城案非都更地區,不適用《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容積獎勵辦法,時任北市府副秘書長李得全,也曾在公文上留下「黃色便利貼」,稱本案不符《土管條例》的一致性規定,仍執意讓京華城公司透過《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細部計畫變更,違法取得容積獎勵。

柯文哲則辯稱本案合法,並聲請傳喚時任台北市政府秘書長陳志銘作證,由鄭深元律師行主詰問。

林欽榮稱容積獎勵都要依法 陳志銘打臉:可個案給予

陳志銘今證稱,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細部計畫變更,是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市府無從拒絕,至於土管條例雖然是全市的通案性規定,但市府在擬定細部計畫時,也可考量地方特色和需求,個案性給予容積獎勵。

鄭深元提問,前北市副市長林欽榮於偵查時曾證稱,細部計畫所有的容積獎勵項目都必須符合「土管條例」第11章,所有容積獎勵規定都在那個範疇,其他都不合法律,詢問陳志銘是否同意其意見。陳志銘直喊「我不同意」。

前台北市副市長林欽榮。資料照。呂志明攝

陳志銘指出,「實務上就不是這樣」,稱如果都要依照土管條例的通案規定,「那細部計畫就不用審啦」,強調細部計畫正是因為有法律沒有的內容,才必須通過都委會的審查,也指細部計畫如果將土管條例規定的容積獎勵項目納入,那是「疊床架屋」。

陳志銘表示,他曾看過李得全的便條,但不認為李得全是在表達反對意見,因為李得全在便條中,沒有指出京華城案「不符」或「違反」什麼規定。他認為,李得全的意思,是希望京華城案比照台北市其他新區開發的個案,例如北市科或關渡平原等,將綠覆率、出流管制等項目納入成為容積獎勵的條件。

鄭深元提問,公務員是否適合在公文上表示意見?陳志銘表示,如果是由北市府提出都市計畫變更,需要接受公眾檢討,但私人提出細部計畫變更,其合法性審查權責在都委會,公務員確實不適合針對獎勵項目等內容提出意見。

前北市府副秘書長李得全。資料照。廖瑞祥攝

鄭深元也問,土地權利人申請細部計畫變更,北市府是否有權退件?陳志銘回應,他會看申請案有無違反法規,像是如果申請容積獎勵3、40%就不符法規,但如果申請20%以下容積獎勵,他認為只要交由都委會審查即可。不過他也提到,當時京華城案他只有看公文,沒有看附件,以為京華城案是都市更新案,也不清楚申請獎勵項目。

不是都更卻準用都更?陳志銘嘆:被林俊言帶著走

針對檢方指控京華城案不是都更,卻「準用」都更相關規定,鄭深元提示京華城案細部計畫書,詢問陳志銘是否看過?

陳志銘回應,細部計畫書說「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是指建築物領得執照、取得標章、簽訂協議書及繳納保證金等相關執行細節,要參照都更容獎辦法的執行方式,而不是要依照都更容獎辦法,設定綠建築、智慧建築及耐震設計等容積獎勵項目,並給予容積獎勵。

他強調,綠建築等獎勵項目如果要準用,要有法律依據,這部分他也同意,但細部計畫書不是這個意思,還感嘆偵訊時是被檢察官林俊言「帶著走」。

「台北市政府公開展覽文件「台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 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細部計畫案」的第17頁新計畫部分:「本計畫有關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獎勵容積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辦理。」臺北市政府提供

坦承京華城案作法不好 陳志銘:應該要由都發局提計畫

檢察官廖彥鈞接著進行反詰問,先是提示其他案件的細部計畫,有將《土管條例》規定納入細部計畫書內容,質疑陳志銘說法不實。但陳志銘回應,他仍認為這次疊床架屋。

檢察官也問,有無其他北市府提出的都市計畫案,能夠享有京華城案「韌性城市、智慧城市、宜居城市」這三項容積獎勵項目?陳志銘表示沒有,這是第一例。

陳志銘也坦言,他經過事後檢討,認為京華城案應該要由都發局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提出、都委會審議通過的計畫框架,比較符合通案性和公平性的要求。他也曾告訴柯文哲,京華城案應該要由都發局擬定南松山再生計畫的細部計畫,再透過土管條例相關要點訂定容積獎勵條件,如果針對單一土地訂定容積獎勵,其實容易被外界放大檢視。但陳志銘仍強調,京華城案不是重大案件,畢竟放了那麼久都沒人動。

陳志銘也說,都市計畫公開展覽過去一直都是副市長負責決行,他不知道京華城案是柯文哲決行的。

詰問完畢,檢辯雙方各自針對陳志銘的證詞提出意見,鄭深元指出,陳志銘的意見與過往出庭作證的公務員都一致,認為京華城案並無違法,只有林欽榮意見不同,但林欽榮自己也曾經在亞灣案自創容積獎勵項目,批評林欽榮是允許亞灣拿20%容積獎勵,卻不允許京華城多拿1平方公尺,是雙重標準。

檢察官則表示,陳志銘在簽呈上核章時,將京華城案誤認為都市更新案,是重大的誤解,因此陳志銘對李得全便條的意見,也是基於錯誤的認知。檢察官也強調,依李得全和前都發局都市規劃科長楊智盛的證述,都發局可以把關京華城公司的申請,也可以退件,陳志銘卻覺得公務員不能對私人申請案加註意見,反而讓公務員變成是「橡皮圖章」,意見有失偏頗,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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