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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比特犬咬人 法界:飼主涉過失傷害最高處3年刑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03月19日02:47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9日電)北市比特犬Lucky二度跳出車窗咬人,飼主遭行政裁罰。刑事責任,法界人士認為,飼主恐涉過失傷害罪,若致被害人重傷,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此部分為告訴乃論罪,各地法院曾審理多起類似案件,判決結果依案件情節有所不同。

其中,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12年8月間,王姓女子飼養重達26公斤的比特犬掙脫牽繩後,衝撞社區保全,導致保全下背部及盆骨挫傷,因雙方未達成和解,依過失傷害罪判處王女拘役45天,可易科罰金。

此外,花蓮地方法院判決表示,112年3月間,胡姓男子飼養的比特犬掙斷牽繩,衝撞遛狗的女行人,導致女子雙手多處咬傷與撕裂傷;雙方達成和解,判處胡男拘役30天,緩刑2年,須支付被害女子賠償金6萬元。

另一方面,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指出,111年12月間,廖姓男子未以牽繩看管其飼養的比特犬,任牠在屏東縣某餐廳停車場附近行動,導致一名顧客遭到比特犬撲咬,顧客右膝各有2處咬傷,因雙方和解未成立,判處廖男可易科罰金刑3個月。

一名法界人士表示,若飼主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法院通常會傾向判處得易科罰金的刑責;此外,依民法規定損害賠償責任應由動物之占有人負擔,被害人可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提起民事訴訟向飼主求償。(編輯:戴光育)1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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