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祭光洋科條款7月底上路 禁臨時動議突襲解任董座
金管會晚間預告修法,公開發行公司要解任董事長,一律得經該公司董事會或常董會討論決議,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最快7月底、8月初上路,一旦違規,最高處480萬罰鍰外,也會因程序不完備、經濟部也會不予登記。
因光洋科(1785)去年以「臨時動議」突襲解任董事長,金管會修法此舉,被視為光洋科條款。
因光洋科去年11月5日台鋼集團在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提案解任原董事長馬堅勇,隨後遭經濟部認為,該案因不具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的例外,因此遭經濟部禁止辦理變更。
金管會晚間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有兩大修正重點,一是董事會重要討論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這重大事項中,新增一項「董事會未設常董會者,董事長選任和解任」。
二是,董事長的選任、解任,一律得提董事會或常董會討論並決議。
證期局主秘黃厚銘說,目前公司法中規定,選任董事長要經過董事會或常董會,但解任的時候、公司法卻沒有明訂,金管會認為公發公司需要高度公司治理精神,才新增不論是「選任或解任董事長」,一律都要提董事會或常董會討論並決議。
他說,此法預告60天,換言之,最快7月底、最晚8月初,公發公司選任或解任董事長,一律得經董事會或常董會討論或決議,且因選任或解任董事長屬於重大事項,也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
修法上路後,一旦有公開發行公司違規,證交所將處24萬到480萬罰鍰,也因程序不完備,經濟部也將不予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