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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從新加坡來台當詐團車手 男子賺1萬2千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6月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8月27日12:36 • 發布於 08月27日12:36

新加坡籍鄭姓男子去年11月來台加入詐欺集團,接受指示4天內到彰化縣鹿港、二林等鄉鎮提領合計58萬1千元,12名被害人報名。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0罪,判處鄭男有期徒刑2年6月。

判決書指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ANTHONY」、「小楓」和白牌計程車司機等人組成的詐欺集團,詐團成員「廖品碩」、「林菲兒」、「張怡真」、「陳孋慧」、「李偉峰」、「李佳安」、「楊雨妍」、「王專員」,以網購、網拍佯稱匯款需實名制認證、需儲值、需轉帳讓賣方帳戶解凍等理由,詐騙林姓等13名被害人,遍布台北、台中、高雄等八縣市,被害人驚覺遭詐,12人已提告。

鄭男鄭男去年入境即聯繫詐團,約定提款每日報酬3千元,搭乘計程車到彰化縣彰化市及鹿港、福興、二林、埔心、秀水、溪州等鄉鎮市的超商、郵局、銀行、農會的ATM提款,交給計程車司機轉交收水手,鄭男提款4日賺1萬2千元。警方接獲詐騙報案,循線逮捕鄭姓。他坦承犯行,對檢警取得的證據均無異議,

彰化地院審酌,鄭男為貪圖賺取輕鬆得手的不法利益,遠從新加坡來擔任詐團車手,助長詐欺犯罪、增加檢警機關查緝困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的互信,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坦承犯行,然未與各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和賠償,兼衡犯罪動機等,暨自述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所示之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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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姓男子遠從新加坡來台當詐團車手,彰化地方法院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0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6月。記者簡慧珍/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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