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車手入境3天就被抓…關押迄今6月求交保 法官這理由駁回
馬來西亞籍劉姓男子去年8月以日薪3千元來台擔任車手,入境才3天就被抓,因涉6案而遭羈押迄今,其中2案已定執行刑1年,另4案尚未審結,花剩1500元還被查扣。劉男向法官求情具保停押,以便在台打工賠償被害人,台南高分院認他需錢孔急恐重蹈覆轍且有逃亡之虞而駁回。
劉男主張,因工作被利用來台灣提款,糊里糊塗的當了代罪羔羊,罪不大,檢察官認為他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聲請羈押,未免過度評價。
他指出,雖為馬國籍,但在台灣有地址,他在馬國有妻小,為家庭支柱,但因本案已羈押數月,妻子向親友借款,已盡力賠償被害人的損害,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他願意定期向法院或指定機關報到,交出護照,接受適當科技監控。
據調查,劉男來台擔任提款車手,去年8月11日入境後,依指示並拿取提款卡2張,同年月14日在台南先後提領8萬、3萬元,因員警發現形跡可疑,經盤查後查獲。
他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經台南地院各處10月、9月,定應執行刑1年。經檢方向地院聲押獲准,自同年月15日起羈押,起訴後於同年10月9日由地院裁押。
合議庭表示,劉男供述在台有居所,如獲停押,可至其配偶表哥住處居住。經電詢其口中的表哥,對方表示無親屬關係,因劉男在台沒有認識的親友才好意代收信件,而現住處另有家人同住,沒有地方可讓他居住。劉男在台無固定住居所,規避審判及執行或然率增加,難認無逃亡之虞。
同時,劉男稱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但他入境後攜帶的馬幣已兌換使用殆盡,自詐團已收取3日合計9000元,用於日常開銷,僅餘1500元已扣案。入境隔天即依指示先後提領另案被害人受騙匯款3萬、6萬元,經檢方起訴後,繫屬地院審理中,尚未審結,且尚有另案經檢察官偵結剛提起公訴。劉男入境3日,即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等6罪,顯然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事實。
合議庭指出,依劉男供述,為籌措另案被害人賠償金,有意在台打工賺錢,然而,劉男既為了賺取金錢才入境台灣,未持有合法工作證,可否在台灣合法就業,令人懷疑。尤其他現階段仍急需金錢的客觀條件未改變的情況下,難期待他不致於被詐團利誘再為相同犯罪行為,或實施其他財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