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路肩切主線又跨槽化線 連吞3張單!駕駛想抗罰理由不足
一名男駕駛阿竣(化名)行經國道時,因使用路肩、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並跨越匝道口槽化線,遭民眾檢舉後一次吃上3張罰單,合計被裁罰1萬元。阿竣不服認為只是「同一駕駛行為」,卻被連開3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法院審理後認定違規事證明確,且屬可區分的多項違規行為,裁定阿竣敗訴。
判決指出,阿竣於某日下午2時許,駕駛小客貨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22.8至23.1公里處時,先行駛於高速公路路肩,隨後未依規定方式變換車道,並跨越匝道口槽化線。相關行為經民眾檢舉,國道警方調閱影像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3張罰單,分別裁罰4000元、3000元及3000元。
阿竣不服處分,向法院主張當時合法行駛於開放路肩,且整體僅屬「連續一次駕駛行為」,不應被拆分為3項違規個別裁罰,認為執法過當,請求撤銷裁罰。
不過,法院勘驗警方採證影像後發現,案發路段設有明確告示牌,標示「路肩限行小型車 禁止變換車道」及「路肩通行終點」。影像清楚顯示,阿竣在通過禁止變換車道標誌後,仍自路肩切入外線主線車道,且變換過程中方向燈未全程使用;隨後更跨越匝道口槽化線鼻端,違規情節具體明確,車牌亦清楚可辨。
法院指出,依現行國道開放路肩規定,行駛於路肩的車輛,在特定標誌出現後,僅能往出口匝道行駛,不得直接切回主線車道。阿竣行為已違反相關規定,所謂「合法使用路肩」之主張,並無事實與法規依據。
至於阿竣主張「一行為不得多罰」,法院則明確區分「自然一行為」與「法律上一行為」的概念,指出本案中「違規使用路肩」、「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標線指示行車」三者,構成要件與規範目的各不相同,且違規時間點可明確區隔,並非必然連續或不可分割,依法應分別評價、分別裁罰。
法院認定,交通主管機關依據影像證據作成處分,並無違誤,阿竣提起之撤銷訴訟為無理由,依法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