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林姿妙前秘書涉貪好慘! 開庭驚爆「家人被詐騙」 許智信入監沒錢買棉被

太報

更新於 01月06日06:16 • 發布於 01月06日04:08 • 侯柏青
宜蘭縣長林姿妙的前任秘書許智信涉貪,出庭驚爆連家人也被詐,家中經濟雪上加霜。侯柏青攝

前宜蘭縣長林姿妙秘書許智信積欠高利貸,竟打林姿妙「身邊紅人」旗號,以投資縣府標案當藉口訛詐17名廠商友人6500萬元。一審依貪污判12年,二審改以詐欺罪輕判4年10月,最高法院將10案發回更審。高院今開庭,許智信透過委任律師說,當時想還錢才「挖東牆補西牆」,且家裡投入大量資源處理官司,家人甚至被詐騙,害許入監「連棉被都買不起」。法院定2/10上午宣判。

庭訊結束後,記者問許智信「家人有被詐騙嗎?」他用力點頭後,大聲回答「對」,但對於金額他則欲言又止,隨後被押返監獄繼續執行。

54歲的許智信從2020年2月10日到2023年9月29日,陸續擔任過宜蘭縣府公共造產基金的雇用業務員、管理員及專員,負責處理縣府公共造產業務,許智信之後又支援縣長室服務,對外都以林姿妙的秘書、助理或林姿妙團隊駐區宜蘭市專員自居,經常陪著林姿妙出席活動或代表參加。

許智信被控在2021年6月到2023年9月間,用投資「不公開標案」等藉口邀17名廠商、友人入股投資逾6500萬元後難以清償,逃亡9天後在台北車站落網。一審認定,他利用職務在10起投資案詐財,依貪污罪各判7年2月到7年10月不等,而他另涉及7起以投資名義詐騙,各判7月到1年2月不等,應合併執行12年。

許智信上訴二審後大逆轉,二審認定17案全為詐欺罪,輕判4年10月,最高法院日前將10案撤銷發回更審,7案定讞。許智信第一波應執行2年6月,他已入監。

舊屬涉貪,宜蘭縣長林姿妙貪污案也在高院審理中。資料照。廖瑞祥攝

高院更一審今天開庭,檢察官仍主張他涉貪,強調許智信在案發時是宜蘭縣府的聘僱專員,受縣府指派服務地方團體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對縣府的公共事務決策有一定影響力,且他對外自居「林姿妙團隊駐宜蘭市專員」。檢方也認為,他經常陪同或代表林姿妙出席活動,當然有參與公共事務採購及招標的權限,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許智信則交由委任律師代打。

律師強調,許智信當時無非是希望快還錢給告訴人,才會「挖東牆補西牆」對外借款,他現在承認詐欺罪,當初如果每個受害人(告訴人)的錢都進他的口袋,他也不至於進監獄連買棉被的錢都沒有。原審交互詰問後,大部分被害人都有拿到許智信的回款,雖然沒還完,但這些人也是基於「高額利率」才借錢給他,顯然他並非出於惡性犯案,希望法院從輕量刑。

律師也強調,最高法院發回的原因是二審判決沒有釐清許智信的具體職務,而是直接認定他只成立詐欺取財罪,有未盡調查之責。但發回後,高院曾發函宜蘭縣政府,縣府回函認定,他的工作範圍是蒐集民情這種較為庶務的末端工作,不具有決策性的權限,明確表示許智信無權代表林姿妙去協調、監督菜狗案和工程標案,縣長也不需要向他諮詢或聽他建議。

律師表示,許智信施用的詐術和他的職務沒有相關,連縣政府的回函都是這樣講,繞了一圈,還是跟二審認定的事實相符,許智信的私人行為並不等於「公務員許智信」。律師強調,檢方是對函文「過度解釋」,卻沒有舉證許智信對蔡購案或工程標案的實質影響力。

律師指出,被害人想像許智信是縣長林姿妙「身邊紅人」,把印象投射在他身上,產生信任感,卻不清楚許在縣府做什麼工作,顯然許沒有利用職務之便,不涉及貪污罪。

檢方則回批,許智信多次利用公務員身分詐欺取財,犯罪所得高達數千萬,嚴重破壞公務人員形象,犯行非常嚴重,希望法院從重量刑。律師則緩頰說,許智信當初涉案,導致家裡面投入大量資源處理官司,家人也被詐騙,害他在監獄連買棉被的錢都沒有。律師懇請合議庭思考,本案究竟是侵害國家法益還是個人法益?這樣的犯行是否已經達到敗壞公務人員形象的標準?

合議庭審判長訊後諭知全案辯論終結,定2/10上午10點宣判,許智信表示要出庭聽判。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愛爾麗偷拍案 總經理劉貞華交保不耐否認偷拍

聯合新聞網
02

劉世芳姪子遭台企解僱 陸委會轟跨境鎮壓

NOWNEWS今日新聞
03

巴拉圭總統來了!貝尼亞率團抵台國是訪問 林佳龍接機

自由電子報
04

興中街套房大火釀6死!女房東房產全拍賣「只剩命一條」喊:我無罪

三立新聞網
05

影音/12歲女童遭同居男友性侵5年!單親媽淚崩:憂被報復

TVBS
06

狂拍病童腹部嗆「死白目」!護理師辯「安撫」慘遭解雇 告醫院連吞2敗

太報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