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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自國外輸入動植物檢疫物不會因爲用途或數量而有所豁免 均採取相同檢疫規範與強度

行政院

更新於 11月10日03:02 • 發布於 11月10日03:02

針對地方縣市首長提到「民眾輸入國外食品供個人自用,依食安法規定,6 公斤及1,000 美元以下,得免申請食品輸入查驗」,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特別說明,只要是自國外輸入的動植物檢疫物,無論是否為自用、金額及數量多寡,均採取相同檢疫規範與強度,不會因爲用途或數量而有豁免。輸入人均應主動申報檢疫,檢疫不合格者,應予退運或銷燬;未主動申報遭查獲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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