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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憲法法庭復活第二彈!槍砲犯羈押找律師提準抗告「沒簽名」被打臉 聲請釋憲贏了

太報

更新於 20小時前 • 發布於 20小時前 • 侯柏青
憲法法庭記者會由書記廳長許碧惠(左)、司法院發言人吳定亞(右)舉行。侯柏青攝。

林姓男子因涉及槍砲案遭屏東地院受命法官當庭諭知羈押,他的辯護律師為林男利益提起準抗告,卻因為林男沒親自簽名慘遭屏院駁回,林男聲請釋憲成功。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宣告不讓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提起準抗告已牴觸《憲法》,全案撤銷發回屏東地院更裁。憲法法庭指出,本案同樣由5名大法官署名判決,扣除3名拒絕評議的大法官。

林姓男子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遭屏東地檢署提起公訴,屏院於2022年12月29日下午2點40分進行訊問,而當天因為防疫的緣故,採用和辯護人遠距視訊的開庭程序,受命法官當庭諭知羈押處分。不過,林男的辯護人、律師李永裕在5天的聲請期限內,援引「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向屏院提起準抗告(聲請撤銷羈押處分)。

不過,屏院認為無從引用這項憲判字意旨,且認為辯護人所提的撤銷羈押書狀上,只有委任律師李永裕的印章,並沒有林男的簽名或蓋章,和法律程序不合,因此做成「屏院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確定。

林男認為,這項裁定沒有賦予審判程序中,辯護人對於法院所為羈押的處分,可以為被告之利益聲請撤銷,導致被告無法在短暫的5日聲請期間内,獲得辯護人及時協助,無法有效行使防禦權,已經侵害人民依照《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的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保障,實屬違憲,因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林男及律師李永裕聲請釋憲成功,憲法法庭今天認定該裁定違憲,辯護人可以被告利益聲請撤銷,因而廢棄發回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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