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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職、延遲審案還逼少年掌嘴 苗院法官周靜妮判撤職停用3年

TVBS

更新於 2025年11月24日05:47 • 發布於 2025年11月24日02:10 • 潘千詩
苗栗地院法官周靜妮。(圖/翻攝自Jin Chin YouTube)

前苗栗地院法官周靜妮因2019年間恫嚇涉案少年自打嘴巴、送去少觀所「桶屁眼」等事件遭移送懲戒,之後又被查出她曠職高達42天等違失問題,司法院也將她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經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今(24)日判決周靜妮撤職,停止任用3年,可上訴。

周靜妮曠職206小時、多次延宕保護令案件,她2009年由檢察官轉任法官,在苗栗地院負責刑事庭業務,後被改為民事庭法官,又改任少年法庭法官,之後又將她調到非訟中心,結果周女上班仍不正常,2022年2月16日被司法院停職,同年6月30日辭職。

周靜妮被移送的違失多達12項

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彈劾指出,周靜妮任職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期間,一、值班受理聲請羈押案件,無故未到院即時訊問;二;收容逾期;三、要求案內少年掌摑、下跪,並以言語恫嚇 、性羞辱案內少年;四、揭露職務上知悉且應予保密之資訊;五、以不當方式勉強當事人和解;六、製作內容不同之雙重判決,以規避研考;七、倚仗職務要求所轄書記官及法官助理為其處理個人事務、以差假批核要求法官助理撰寫特定內容之自白書。

八、為處理私務或無故恣意取消庭期,影響當事人權益;九、延滯大量案件未依法進行審理;十、於所承辦之各案件中有諸多如判決事實與理由矛盾、未依法指定輔佐人、訴訟程序違法等重大違反法律規定、辦案程序之違誤。

十一、將借調卷證攜出法院外影印;十二、遲未辦畢移交及離職手續等,損及法官職位尊嚴及司法機關形象。

職務法庭認定欠缺自省、自律精神

經職務法庭合併審理,合議庭認定,周女確實有相關違失行為,違反職務上的義務、相關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法官倫理規範、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欠缺自省、自律精神,情節重大,嚴重損及法官職位榮譽及尊嚴、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有懲戒必要。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審酌周女一切情狀,判決周靜妮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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