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張文有法律後果嗎? 11年前「這案例」讓網友搖頭:只保護犯人人權
27歲通緝犯張文上週五(19日)在捷運台北車站、中山商圈發動隨機攻擊,造成民眾3死11傷慘劇。不少網友事後討論,若張文在大馬路上準備犯案時,有駕駛勇敢開車衝撞阻擋,會不會有法律後果?對此,律師顏紘頤指出,這個問題是「結果論」,大家都是事後才知道張文真的有殺傷人命,法律上更該思考的是,不該讓被害人在保護自己的時候還要擔心動輒得咎,怕被法律處罰,「這才是讓人信賴的法律」。
針對網友疑問,顏紘頤在臉書發文指出,事後大家都已經知道,張文的行為是真真切切殺傷人命的現實不法侵害,所以當時如果撞死他,應該也不算防衛過當或誤想防衛。「但這都是事後往回看才能知道的事」,事發當下,民眾只看到一個人在馬路中央丟煙霧彈,就算手裡拿著刀,但沒有攻擊汽車、也還沒向人群走去,「你怎麼知道他下一步要殺人?」
顏紘頤表示,大家常常看新聞,都知道如果「防衛過當」還是會被判刑;如果是「誤想防衛」(人家只是在拍戲,結果你把它當作真的兇殺案),那結果可能就更慘,明明是想做好事,卻讓自己身陷囹圄變成壞事。
他指出,關於這個難題,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思考:人民是否應該有自主防制暴力侵害的基本權利,而不是單純將正當防衛當作阻卻違法事由而已?如果是從自我保護的角度思考,是否只能對現時不法侵害才能反擊?若判斷基準改成不得以超出防衛自己的程度反擊來犯暴力,是否會比較好一點?
顏紘頤直言,讓被侵害的被害人可以有更充裕的合法空間與彈性手段保護自己,而不用在保護自己的時候還要擔心動輒得咎,怕被法律處罰,「這才是讓人信賴的法律。」
也有網友提出2014年的新聞案例,當時台北1名海陸退伍的何姓男子為了保護孕妻,和闖進家中的小偷扭打,在過程中不慎將小偷勒斃,事後法官認定何男防衛過當,依過失致死罪判其2月徒刑、緩刑2年,得易科罰金6萬元。而小偷家屬更向何男訴請民事賠償300多萬,事後何男遭判賠小偷家屬64萬元。案例也不禁讓網友感嘆,台灣的法律過度保護犯人人權,盼朝野立委能提出相關修法。(責任編輯: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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