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照片就不算違規?騎士質疑警亂開單 法官一句話打臉
台北市一名機車騎士因紅燈左轉遭開罰不服提告,主張未見違規影像證據,要求撤銷罰單。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員警現場目擊並當庭作證已具證據力,裁罰並無違誤,判決騎士敗訴,全案罰鍰27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均維持。
判決指出,男子阿擎(化名)於某日下午3時許,騎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台北市長安西路與南京西路18巷口,因未依燈號指示,於紅燈狀態下左轉,遭到員警當場攔停舉發。案件移送交通事件裁決所後,裁處罰鍰新台幣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阿擎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不熟悉該路段交通規定,當時事先右轉停後再直行,並質疑裁罰過程未提供違規照片或影片,認為證據不足,請求撤銷原處分。
不過,法院審理時,舉發員警到庭作證表示,案發當時他站在長安西路54號附近的超商前,清楚目睹阿擎於長安西路紅燈時,超越停止線左轉進入路口,行為明確違反交通號誌規定,因此依法攔查舉發。
法官指出,交通違規事件的認定,並不以照片或錄影等科技設備為唯一證據。許多違規行為瞬間即逝,員警如親眼目擊違規過程,並能具體說明事實經過,其證言即可作為獨立證據採信。阿擎僅以未見影像資料即否認違規,難以動搖裁罰基礎。
法院認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本即屬重大違規,且本案裁決機關已依裁罰基準,斟酌違規車輛種類及程序合法性作成處分,並無不當。綜合全案事證,法院認定原處分並無違法,阿擎請求撤銷裁罰,為無理由,依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