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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偉性侵3女遭重判8年 14歲小粉絲也難逃狼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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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8年08月09日00:52 • 發布於 2018年08月09日00:52 • 王良博、王怡蓁
台北地方法院8日宣布,秦偉被依3個妨害性自主罪判刑8年,全案仍可上訴。圖為北院審判長文家倩。(攝影:李昆翰)

藝人秦偉2016年被控性侵,後續又有多名女子出面指控遭秦偉性侵,年紀最小的受害者甚至只有14歲,遭檢方起訴並求刑41年。台北地方法院8日宣布一審判決,秦偉被依3個妨害性自主罪判刑8年,全案仍可上訴。

回顧秦偉的性侵案,2016年6月一名受害女子指控,在秦偉的家中遭到秦偉性侵得逞,隨後又有多人出面指控,從2002年至2013年,秦偉都有性侵或是性侵未遂的紀錄,包含14歲的女性小粉絲,都慘遭秦偉性侵。

當時秦偉不願認罪,並且表明自己是感情偏差,而不是性侵。

藝人秦偉性侵案,一審被判8年。(圖片取自中天新聞)

檢方調查秦偉的性侵案後,發現秦偉經常用「很喜歡你」等話術哄騙女子,但性侵後卻不跟被害女子連絡,顯然不是感情偏差,而是明顯的性侵害,秦偉也沒有悔意。

後續檢方也查出,有8名女子受害,依照多個強制性交罪、對未成年者強制性交罪、強制性交未遂罪等,對秦偉求刑41年。

針對秦偉性侵案,台北地院審判長文家倩指出,秦偉有3項罪名成立,總共被判刑8年。

文家倩說明,秦偉否認犯行,並一再以相同手法犯案,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尊重。法院考量他沒有前科以及目前的家庭經濟狀況,如以實質累加來執行刑責,不符合現代的刑事政策,因此以限制加重原則,判處有期徒刑8年。

文家倩解釋,其餘無罪部分,因部分被害人指述不完全,或比對後有矛盾處,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無罪。(魏應充假釋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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