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左轉 對向騎士直行撞上受傷 法官因這理由判他無罪
基隆市徐姓男子開車左轉彎時,簡男騎機車載媽媽在對向車道直行,碰撞後母子受傷,檢方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徐。徐男在基隆地院審理時辯稱,見簡車打左方向燈才慢速左轉,沒想到簡卻直行而發生車禍。法院認為,徐有注意車前狀況,但無法預判簡騎車行向才發生碰撞,判徐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徐男去年1月18日晚上近7點,開車沿基隆市安樂路2段往自強隧道方向行駛,左轉長庚醫院旁166巷時,對向簡男騎機車搭載母親直行,2車碰撞後機車倒地,簡的頭頸部拉傷、面部撕裂傷、左下肢擦傷、胸腹部挫傷、右膝挫傷,簡母胸部挫傷。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肇事責任及覆議結果,認簡騎機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岔路口,欲直行卻顯示左方向燈,影響行車安全為肇事主因。徐開車行經路口左轉彎時,未充分注意對向車道來車為肇事次因。基隆地檢署認定徐有過失,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徐男辯稱,當天開到巷口要左轉彎時,先停在路口網狀線區域並打左轉燈。看到對向機車打左轉燈,為防擋到對方行車路線,所以用時速約10公里開始左轉,車身轉到左彎車道時,機車卻直行撞上右前車門。他有注意車前狀況,但對方直行卻打左轉燈,無法預知騎士真正行車方向迴避。
法院當庭勘驗徐車行車紀錄器畫面,聽見徐車打方向燈警示聲並左轉。對向簡的機車打左轉燈,並由外側車道漸移向內側,3秒後聽見撞擊聲,又1秒徐車停止,畫面可看出車身已迴正。道路監視錄影畫面顯示,徐車由內側車道左轉時,簡車顯示左方向燈,直行無煞停或閃避動作撞擊徐車後倒地。
法官指出,徐男自述綠燈左轉彎時速約10公里,並無違規。左轉彎前見對向機車顯示左方向燈,判斷可能變換至內側車道、進行迴轉或到對向建物騎樓,徐判斷雙方都左轉不致發生碰撞,與常理無悖。簡機車顯示左方向燈,卻仍繼續在外側車道直行,難認徐有預測可能。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認徐開車左轉彎,未充分注意對向車道來車也是肇事原因。法院認為,鑑定意見未考量徐已注意車前狀況,但無法預判簡騎車行向。僅因撞擊結果遽認徐未充分注意對向來車,應同負肇事責任,難以採信做為不利被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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