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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落海警示器」採購涉中國貨爭議 監委促國防部檢討契約及跨軍種救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8月21日06:36 • 發布於 2025年08月21日06:36
海虎潛艦曾發生值勤官兵意外落海,國防部決定擴大採購「人員落海警示器」。(資料照)

〔記者方瑋立/台北報導〕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21)日審議通過賴鼎銘委員、蕭自佑委員、葉宜津委員所提「陸、海、空軍採購人員落海警示器案」調查報告。報告指出,因海虎艦人員落海事故,國防部於去(2024)年1月間,由各軍種緊急辦理「人員落海警示器」採購,然契約規範與履約情形存有爭議,且三軍裝備規格缺乏共通性,恐影響落海官兵緊急救援成效,監察院督促國防部全面檢討改善。

報告指出,審計部查核陸軍司令部該採購案,其中部分零組件疑涉中國產製,且檢測報告亦由中國檢驗實驗室出具,疑不符契約規定。國防部則回應,所指中國產製設備僅為廠商所委託檢測實驗室所使用器材,並非履約產品零組件,且契約僅要求產品應符合國際認證,並未限制檢測實驗室地點或檢測設備產地。

監委調查發現,採購契約條文對檢驗要求與產品零組件來源規範仍有不明確之處,委員認為國防部應通盤檢討並修正契約條文,以杜爭議。

另,針對海軍司令部辦理同類採購,規劃初期即指定特定廠牌,以緊急需求為由採限制性招標,審計部提及有規避公開招標程序、且採購單價較空軍採購案高等情,疑涉違反公平採購原則。惟據工程會、國防部說明,以及本案調查發現,該採購攸關官兵生命安全,且海軍新造艦合約廠商台船公司已有採購該廠牌型號之經驗,為確保最短時效內取得足夠裝備配發官兵,採限制性招標仍屬符合政府採購法「公平、公開」並兼顧「效率與功能」之原則。

報告亦指出,空軍所辦理的採購案,審計部關注交付裝備防爆規格疑不符契約規定。經國防部函請具防爆規格檢測能力的工研院實驗室確認,得標廠商交付之「人員落海警示器」防爆等級與契約要求屬同等級,適用於相同防爆環境,應符合契約規範。

綜合各軍種相關採購案,監委強調,國防部為因應海上突發事故而緊急採購「人員落海警示器」裝備,卻由陸、海、空軍分別辦理,導致不同技術規格並存,缺乏共通性與整體性救援規劃。倘若救援訊號無法為搜救單位即時且正確接收,勢將延誤救援時效,影響官兵安全。監委認為,國防部應檢討跨軍種裝備整合、救援成效評估及跨單位救援演訓規劃,以提升海上緊急救援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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