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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詐欺操縱股價共21罪 二審重判黃文烈30年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5年08月26日09:21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康友-KY前董事長黃文烈等人被控證券詐欺、向銀行詐貸取得1.98億美元及逾新台幣164億元,且操縱股價犯罪所得逾5.28億元,二審今認定黃男構成21罪,重判30年,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公布新聞資料指出,黃文烈為上市公司的負責人,不思以正當的商業經營獲取所得,反欲利用合法上市公司的外觀套取現金,而與中國富商王命亮(通緝中)等人共同以虛灌存款及不予揭露設定動產抵押訊息方式,編製不實財務報告及在公開說明書為虛偽記載,營造康友公司財務體質健全的假象,使投資大眾陷於錯誤,進而持續投資買入康友公司股票,另向銀行詐貸、洗錢及操縱股價,嚴重損及證券市場穩定,犯罪所生損害程度嚴重。

新聞資料指出,黃文烈並自康友公司民國104年3月25日上市時起,安排原始股東在集中市場陸續出脫其無償取得的持股予以變現,藉由安排康友公司來台上市,利用現金增資、向銀行詐貸及原始股東出賣無償取得的持股而證券詐欺等方式,共計取得1億9899萬3947.19美元及新台幣164億736萬24元的利益。

另一方面,黃文烈與同案被告等人共同基於操縱股價的犯意聯絡,於107年8月24日至10月22日期間,各自或共同利用其實質掌控的證券帳戶,進行操縱康友公司股價犯行,共計獲取財物及犯罪所得達新台幣5億2847萬5165元。

高院審酌,黃文烈犯後迄未與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原審量刑過輕,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改依證券詐偽損及證券市場穩定罪量處有期徒刑18年;詐欺銀行且部分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共18罪,各量處有期徒刑7年至9年6月不等;洗錢罪量處有期徒刑6年6月;高買證券罪量處有期徒刑1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億元。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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