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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車用來通勤代步 台中公務員貪30元油錢未遂…下場卻很慘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8月09日04:09 • 發布於 2025年08月09日01:38

時任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陳姓技士將公務機車用於上下班往返實驗室與公車站間代步,檢方查出他5天往返40公里約詐得油錢30元;法院審酌,陳核銷油錢前就經內部發現應論未遂,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未遂罪判他4月,緩刑2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負責食品藥物安全稽查並配有1輛公務機車,依規定不得挪為私用,他2024年2月間卻有5天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將公務車在上班前、下班後,作為往返頂何厝公車站及台中食安處實驗室間的代步之用。

檢方查出,陳同年月17日、29日再持中油車隊卡分別加油129元、100元,還在公務車每日消耗油量統計表填寫不實路線上呈核銷,但因內部發現異狀通報政風室,調查他自公車站往返實驗室5天距離約40公里,換算油錢約30元,認定他詐得公帑30元,全案經食安處告發後。

檢方訊時,陳坦承犯行,並有機車加油紀錄、行車軌跡等可佐,檢方偵結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罪嫌起訴他。

台中地院審理時,認為食安處內部核銷油錢之前,就以察覺異狀並通報政風處,調查發現陳行為,陳因此未能獲得免予支付該油料30元的不法利益,應改論詐欺未遂,另陳也在同年3月離職前繳回30元。

法院審酌,陳當時身為公務員,受國家俸祿,本應廉潔自持, 竟為貪圖小利,藉由使用公務機車而詐領不法利益,行為操守可議,考量他犯後坦承,行為未遂且繳回30元,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未遂罪判他4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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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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