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想防衛非正當防衛!女同事口角後持旗幟指向他 認將被攻擊拉扯判賠
王姓男子與萬姓女同事素有嫌隙,日前上班又發生口角,萬女持手中旗幟指向王,王誤以為萬女將要攻擊而拉扯,導致萬女受傷;法院認定,王誤認將遭不法侵害,屬於「誤想防衛」,仍應負過失傷害責任,判處拘役20日確定,民事部分再判王要賠償10萬6147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與萬姓女子均為台南市東區一間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潔人員,2人因工作緣故已有嫌隙,2024年6月21日清晨5時許,2人再度發生口角;萬女走進公司,左手持掃把2把、畚斗1個,右手橫持印有「慢」字布幔旗幟1支,走出橫持旗幟指向王。
萬女並未朝王揮舞旗幟或有具體危害動作,王卻誤以為萬女對他有加害行為,貿然上前奪取旗幟,2人互相拉扯,導致致萬女受有左小指掌骨閉鎖性骨折傷害;台南地院認定,王誤認為有侵害存在而為正當防衛,事實上並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屬於「誤想防衛」。
法院審酌,誤想防衛並非正當防衛,欠缺正當防衛要件,不阻卻違法性;王疏未注意,貿然奪取萬女手中之旗幟,自屬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而應負過失傷害責任。王辯稱自己是正當防衛,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去年10月將依過失傷害罪,將王判處拘役20日確定。
萬女再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5償訴訟,主張因受傷所支出的醫療費用45647元、因骨折2個月不能工作損失及組長職務加給共91848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共計求償23萬7495元。
王辯稱,這起事故是因萬女持旗桿指向他,他認萬女有攻擊意圖而奪取旗桿,萬女應也有過失,必須過失相抵;他否認萬女因此事故受有精神上創傷,且他是為了避免萬女傷害他而為防衛行為,並非故意傷害萬女,萬女請求金額過高。
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認為,王經刑事判決認定觸犯過失傷害罪確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王辯稱誤認萬女有攻擊意圖才爭搶旗桿,但當時萬女雙手持物,見身為男性的王不斷逼近,以手中旗幟指向王想要阻止,尚合於一般經驗法則與常理。
法院指出,難認萬女有造成損害發生或擴大共同原因,並無過失相抵原則適用,王所辯並無可採;因此,萬女所支出醫療費用45647元、不能工作損失30800元,應予准許,至於其遭暫停組長職務、因請假3日遭扣薪等,與本案事故難認有因果關係。
精神慰撫金部分,經斟酌雙方身分、資力、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痛苦及及其他各種情形,認萬女請求應以3萬元為適當;因此,萬女得請求賠償共計10萬6147元,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