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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組長收軟水設備、現金護航廠商 緩刑確定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5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4日電)中油油銷部高雄營業處鄭姓組長向廠商索賄,獲得軟水設備和5萬元現金,協助修改標案內容。歷審均依貪污罪判刑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40萬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確定。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鄭男自民國94年2月16日起進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並於109年起擔任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工務組組長,負責複審採購案件設計規劃、與得標廠商協商契約單價等業務。

根據判決,鄭男長期配合的廠商見中油遲未公開招標「110年高雄區土木及建築零星修護長約」,109年初向鄭男詢問標案辦理進度。鄭男卻暗示家中需裝設軟水設備索賄,廠商為求盡快辦理標案同意購買裝設,連工帶料價格約新台幣4萬9200元。

鄭男安排標案採購程序後,廠商順利以1300多萬元得標,卻認為部分內容不利,於是再請他幫忙。鄭男在中油開會決議修改標案,廠商又拿了裝有5萬元現金的信封作為謝禮。高雄地檢署偵辦後,依貪污罪嫌起訴鄭男。

一審認定,鄭男任職中油公司此公營事業,屬刑法所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承辦採購而從事於公共事務,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授權公務員」。

高雄地院審理時,考量鄭男坦承犯行,且於偵查期間繳回犯罪所得,不法利益金額不大,依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40萬元。

檢察官僅就一審宣告刑及緩刑適用當否部分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合議庭審酌鄭男所犯收賄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有偵審自白並繳交全部財物的減輕事由,及刑法酌減事由,遞減後的最低處斷刑為1年9月以上,原審據此判鄭男2年,自無違法不當。

二審認為,原審就鄭男諭知的緩刑期間為最長5年,緩刑負擔程度也較鄭男所取得的賄賂及不正利益的數額更達數倍,核屬妥適。因此駁回檢方上訴。

檢察官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妥適,於18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蕭博文)1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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