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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遭8名詐騙受害者提告求償千萬 北院首開庭

EBC 東森新聞

發布於 03月26日02:10

台灣民間反詐騙協會協助8名臉書詐騙受害人,對Meta總公司、愛爾蘭Meta公司及台灣臉書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三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求償金額共1167萬5180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昨(25)日首度開庭,法官先就程序事項進行準備,重點包括釐清法院管轄權及確認原告請求權基礎,並將下次開庭時間訂於8月7日。

台灣民間反詐騙協會理事長許良源表示,臉書詐騙廣告問題並非台灣單一現象,全球各地近年也陸續出現受害者對臉書提告求償的案例。協會去年曾召開記者會,宣布將負擔本案訴訟費與裁判費,協助受害人透過司法途徑爭取權益,也希望藉此促使社群平台正視防詐責任。

8名受害人遭假名人、假品牌廣告誘騙

根據訴狀內容,8名受害人於民國113年至114年間,陸續透過臉書接觸到假冒名人及企業名義的詐騙廣告。遭冒用對象包括知名作家吳淡如、媒體人鄭弘儀、科技業領袖蘇姿丰,以及「486先生」、「85克當沖日內波日記」等知名粉專,甚至連「國泰」企業品牌名稱與商標圖樣也遭盜用。

協會指出,詐騙集團藉由這類假冒廣告,誘導民眾投入假投資或參與虛假活動,最終造成財產損失。統計顯示,8名受害人合計損失金額高達5837萬5898元。

依損失20%求償 向Meta三方公司請求連帶賠償

本次訴訟是依各受害人實際損失金額的20%提出求償,總額為1167萬5180元。協會表示,這次提告是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等相關規定,向Meta總公司、愛爾蘭Meta公司及台灣臉書有限公司請求連帶賠償。

協會認為,臉書作為全球大型社群平台,長期仰賴廣告收益,卻未善盡廣告審查與假帳號管理責任,導致詐騙集團得以透過平台大量散布假投資、免費贈書等詐騙廣告,形同成為詐騙訊息擴散的管道,不僅危及民眾財產安全,也衝擊社會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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