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騎機車「放雙手」1秒被罰1萬2千元 提告稱「我手麻」法院打臉
林姓男子在台南市東區騎車時,單手騎車6秒後,第7秒同時放開雙手行駛,遭民眾錄影檢舉;交通局開罰他1萬2千元罰鍰,並吊扣蘇姓女車主的牌照半年。林不服提告指出,他是因手麻才放開雙手1秒,並沒有失去平衡或失控,開罰違反比例原則,法院駁回告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駕駛蘇姓女子的機車,2024年5月17日下午4時44分許,行經台南市東區時,因以雙手同時放開機車握把方式行駛,遭民眾錄影檢舉,警方舉發「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處車主)」兩項違規。
台南市交通局去年2月7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林「罰鍰1萬2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蘇女「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林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因工作內容需長期維持低頭彎腰姿勢,導致偶有手麻情形。
林指出,當下因感雙手發麻,故稍微調整姿勢以緩解不適,他雙手同時放開車把不超過1秒,隨即就將雙手放回;如果僅以1秒放開雙手駕車開罰,恐違反比例原則。
林認為,他行駛期間並無車速過快,單手駕駛過程也平穩,並未失去平衡或是偏離車道,亦無在車道S狀急行穿梭,或有任意變換車道、連續逆向行駛或連續闖越紅燈等重大違規之危險駕駛行為;1秒放開雙手駕車行為,與這些事項不具有同一危險性,請求撤銷罰單。
交通局指出,騎車時雙手同時放開握把行駛,使車輛處於「駕駛者本身因為該駕駛方式而易於失控肇事」及「其他用路人因為該駕駛者之駕駛方式而易於失控肇事」情境;若有任何突發狀況,將難以應變及即時操控車輛,顯然使車輛陷於易失控肇事情形,林違規事實明確。
法院勘驗檢舉光碟影像,林確有雙手放開騎車行為,雖於1秒後隨即將雙手放回車把,但在其雙手放開行駛前,自行經車流量大且動線複雜的六線道路口起,並通過路口至銜接路段車道途中,即開始僅以右手駕車、左手離開左手把,期間長達6秒。
法院表示,依當時車況情形,正須小心謹慎駕駛,林單手騎車,客觀上已足使其整體重心偏向機車右側,控車能力明顯降低,呈現無法保持平穩駕車狀態;林在第7秒瞬間雙手放開駕車,以當時車況複雜程度,若有突發性狀況,顯無法採取煞車等安全措施反應,對現場人車往來交通安全產生危害。
另,林聲稱有手麻病症,則其再因手麻不適逕以單手控車、甚至雙手放開車把,顯是自招危難,難認有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適用;其行為危險性並不低於蛇行、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等異常駕駛型態。
法院認定,蘇姓女子為車輛所有人,也未舉證其就林危險騎車違規行為,對於用路人可能造成風險危害,已盡相當注意義務而無過失;交通局依法裁處,核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無不當違法,林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