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為加速修法縮短預告時間 五月將辦兒少權法公聽會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5年未大幅修正,衛福部在民團及立院要求下,今預告修法草案,明確兒虐定義、確保媒體揭弊權力,並將外界訴求的「兒少工作證」制度入法。衛福部次長呂建德視本次修法為兒童人權保障「關鍵升級」。社家署長周道君則指出,為加速立法時程,本次法案僅預告一個月,將於5月舉行公聽會後,依程序送行政院、立院完成立法。
周道君指出,本次修法參考聯合國權利公約(CRC)架構大幅修正,條文從現行118條,新增至165條,因應大眾關心剴剴案,衛福部雖已透過行政命令將兒少收出養權責改由地方政府認定,本次在「兒少權法」中明訂,將公權力接入拉高至法律位階,針對身心虐待明確定義,列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疏忽照顧、性不當對待等,也參考CRC規範。
草案明定,對兒少做出身體、精神暴力等行為,行為人依情節情重有不同處罰程度。周道君指出,參照現行「幼照法」,「兒少權法」修正草案考量不當對待情形嚴重度,從輕至重有不同規定,若為兒少工作者,如教保員等,若情節較輕可停權1至10年,情節嚴重可永久停權,罰鍰也分6千至6萬元,與6萬至60萬元兩個級距,若父母施虐,一樣受罰,若評估不適任,將依法安置該名兒少。
周道君說,現行法規雖對教保員、保母、安置機構從業人員等,訂有「消極資格」規定,也就是層涉犯家暴、性侵、兒虐等可能危及兒童安全者,不得任職,但營隊老師、教練等,社福法規管理以外的行業,現行法規中並無明確規範,本次修法中針對現行未規範的其他類別「兒少工作者」全數納入,實施「兒少工作證」制度,曾有前述犯行者,均不得任職。
呂建德表示,本次兒少權法的全面檢討,是我國在兒童人權保障體系上的一次關鍵升級,正視家庭型態改變與數位環境帶來的新風險,從制度面來補強社會安全體系,修法重點有三,第一,讓保護機制更清楚、更有效率;第二,讓所有與兒少接觸的人員與機構有更嚴謹的管理標準;第三,將數位時代的風險納入法律規範,確保孩子在線上與線下都能有安全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