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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凱條款」三讀通過 虐童最重可處死但一歧見仍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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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5年07月18日07:31 • 發布於 2025年07月18日07:08 • 上報快訊/簡紹儒
立院今天(18日)三讀通過「凱凱條款」。(張哲偉攝)

北市男童「凱凱」遭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姐妹凌虐致死,引發公憤。立法院今天(18日)三讀通過被稱為「凱凱條款」的《刑法》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修正案,針對未滿7歲兒童若遭凌虐致死者,最重可處死刑。雖三黨對272條之1取得共識,但針對是否針對7歲以下設專條,藍綠白仍存歧見。民進黨立委莊瑞雄痛批,「虐殺兒童,判死沒人反對」,凱凱案如此殘忍,「我審也判死刑」,但藍白卻只主張「有死刑就好」,不願正面回應兒虐重罰必要性,質疑其立場根本敷衍,「難道7歲以下孩子的命不值錢嗎?」

立法院於18日召開院會,處理《刑法》修正草案,其中針對兒虐致死情節嚴重案件,藍綠白三黨對新增第272條之1達成共識。修正內容包括:第一項規定,對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第二項則明定,「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三項將「前述行為之未遂犯」納入處罰範圍;第四項則規定,「預備實施第二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修法,意在強化對幼童生命安全的刑法保障。

《刑法》第286條修法部分,藍綠白三黨則出現分歧。現行第一項規定,「對未滿18歲者施以凌虐或其他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與發育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86條第二項則針對「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上述兩項條文此次並未修正,但第三項增列新規定,明定「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強化對幼童受虐案件的刑度處罰。

此次《刑法》第286條修法亦調整第四、第五項,並新增第六與第七項,以強化對少年受虐致死或重傷案件的處罰力度。第四項規定,「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項則為,「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該修正針對加害人有營利意圖與造成不同程度傷害情形,明確區分刑責等級,強化保護未成年者的法律效力。

另,該法條第六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讀表決時,民進黨立委全數未參與投票,最終出席委員共59人,贊成59票、反對0票,全數贊成。立法院長韓國瑜隨即敲槌,宣告修法條文正式通過。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在逐條發言時強烈批評,國民黨與民眾黨在法條編列上立場錯誤。他指出,修法進入《刑法》第286條階段,針對虐殺兒童處以極刑,立院內無任何立委反對,顯見共識明確。他強調,從委員會審查以來就多次主張,應將相關條文置於第22章的「殺人罪」章節,損及刑法內在邏輯一致性,但國民黨卻堅持納入第23章「傷害罪」。他批評藍白兩黨的態度流於形式,只在乎「條文裡有死刑就好」,忽略法條體系與實質意義。

莊瑞雄指出,修法已進入加重結果犯階段,藍白卻仍在討論早已達成共識的條文內容。他批評,去年審議時就強調《兒少法》已規定對兒童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如今藍白卻執意設定「7歲以下」門檻,忽略實務情況。他質疑:「如果受害者是8歲、9歲,難道要重新修法嗎?」並強調,不要以為立下重刑就能完全杜絕悲劇,法治不能只靠嚴刑峻罰,更需整體制度完善與落實執行。

莊瑞雄強調,僅靠刑法重刑無法真正保障幼童安全。他指出,所謂「零容忍」的標準不該只限於死刑,否則酒駕、性騷擾、經濟犯罪等同樣主張零容忍,難道每個都要判處死刑兩次?他反諷國民黨立場自相矛盾,並質疑:「你們自己講,馬英九時代把兩公約入法,現在刑法條文跟國際人權規範相牴觸,又該如何處理?」

(熱門點閱:檢方查扣台師大血液檢體 校方:全力配合絕不刪除隱匿)

莊瑞雄在發言中強烈呼籲,不應如此倉促立法。他表示,虐殺兒童本就應處以重刑,像凱凱案這樣慘絕人寰的案件,「交給我審,一樣判死刑,沒問題」。但他也警告,若一味擴大死刑適用,把生殺大權全數交給國家,恐怕導致司法標準失衡。他指出,是否判死刑應依行為人具體情節而定,例如未滿14歲依法不罰,超過80歲可減輕其刑,「林思銘會不知道嗎?吳宗憲會不知道嗎?」他痛批,有些立委進入國會後法學素養明顯不足,「不要造孽,不要為了政治聲量亂搞立法」(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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