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烏龍檔案─漫談法官的「同仇敵愾」與「審判一體」司法怪象
筆者於兩個月前曾在〈上報〉以「鄭文逸違反證交法案引爆的最高院『同院操戈』爭議」為題,撰文評述其中的重大程序爭議,在最高法院內部引起相當大的關注,有法官質疑筆者是否收受鄭文逸金錢,也有法官力勸筆者遠離此案,以免惹上一身騷,理由多端,總結一句,就是:「鄭案水太深了!」、「千萬不要再談此案了!」。筆者知道,這些法界老朋友都是善意提醒筆者,筆者當時也回應:「這件案子若無特別題材或重大爭議,是不會再寫了!」。
可是,歷經兩個月的沈澱與觀察,隨著筆者對鄭案的了解越來越多,筆者越來越覺得,這幾位老朋友所說的:「法官(應指最高法院內)非常不滿!」、「申請承辦法官評鑑,是一大敗筆!」、「對事就好,千萬不要對人!」、「一旦法官群體同仇敵愾,鄭文逸休想翻身!」、「律師團犯了兵家大忌!」,雖然未必就是最高法院大多數刑庭法官的共同心聲,不過,鑑於諸多前案例證昭昭,上述說法不僅讓筆者心有戚戚焉,也讓筆者膽戰心驚,因為,筆者相信所謂「同仇敵愾」說法,雖屬假設性說詞,但卻是很可能發生的。
以下,筆者不想談論鄭文逸案的審判爭議,那些有罪或無罪、程序是否違法等法理爭辯,就讓律師與法學者去傷腦筋,筆者本文只想漫談三件法官面對強大質問壓力時,包括來自司法同儕(例如法官、檢察官),與來自外界(例如法學界、司改團體、律師界,以及監委、立委等黨政界),如何的「同仇敵愾」,如何的從憲法保障的「審判獨立」轉身一變成為「審判一體」,再藉由「集體背書」方式來疏減壓力。
案例1:15年前發生在台北地檢署與台北地院的「分類械鬥」。這次的「分類械鬥」所彰顯出的司法怪現象是,台北地院法官以「審判一體」之姿對抗台北地檢署的「檢察一體」,最後,「審判一體」勝。
此一事件源於89年8月底台北地檢署偵辦立委王令麟等政商利益輸送案,當時承辦檢察官及北檢檢察長黃世銘堅持要羈押王令麟,但台北地院法官認為無羈押必要,執意讓王令麟交保,導火線是有部分媒體報導黃世銘嚴詞批評「法官不敢押有錢人」,因此,台北地院40多位青壯法官群情激憤,聯合召開記者會「請問黃檢察長?」,集體對抗北檢檢察長黃世銘的「威壓」,40多位法官除了對黃檢察長的言論表示遺憾之外,同時也鄭重呼籲黃檢察長,給台北地院法官一個純淨的辦案空間。
這起事件,最後以黃世銘發布新聞稿,正式否認曾批評法官不公、不敢押有錢人等語,並指上述言論純粹是「二手傳播」的錯誤訊息而平息,「審判一體」對抗「檢察一體」的結果是:院方勝,北院最後還是駁回檢察官的羈押王令麟聲請。
當年,台北地院40多位法官是以聯合召開記者會方式,集體捍衛審判獨立,可說是以「審判一體」的形式來捍衛「審判獨立」的目的,對於這種「同氣連枝」、「集體背書」的捍衛「審判獨立」方式,筆者是怎麼看怎麼怪!百思不得其解!憲法保障法官依法審判獨立,法官只要依法論述,詳加說明駁回聲請理由,再加上聊聊數筆論述或幾段旁論即可,根本沒有必要像幫派械鬥般激情演出,也可以達到嚴詞痛批北檢檢察長黃世銘的目的。
案例2:張簡鵬璋加重強制性交案。《張案》所彰顯的是,高雄高分院刑事庭法官以「審判一體」的方式,集體對抗最高法院庭長郭毓洲,最後,也是「審判一體」勝。
張簡鵬璋案,發生於92年4月間,自一審迄更八審,共10次審判,只有更一審判無罪,其餘9次均論罪成立,其中的爭議關鍵,首先,是「本案是否合意性交?」,其次,是最高法院一項「更二連身條款」的分案規則。
《張案》自更二審起,最高法院均是郭毓洲任受命法官,他綜合卷證資料,認為《張案》應屬合意性交,不應論處加重強制性交罪,乃一再以採證違法為由,撤銷高雄高分院的有罪判決發回更審,後來,他升任庭長,《張案》還是分給他的庭員,由於案件僵持過久,高雄高分院刑事庭各庭法官對郭毓洲頗有怨言,即透過某位林姓法官之口,「放話」給郭毓洲:「雄分有八庭判過《張案》有罪,又開過刑事庭會議形成《張案》應判有罪共識,故堅持不理最高法院(即郭毓洲)之指摘。」
正因為高雄高分院有召開刑事庭會議的「共識」及「放話」作為,故筆者認為,高雄高分院刑事庭法官已形成「審判一體」,集體對抗郭毓洲的發回指摘。
《張案》最後的解套方式,是郭毓洲了解庭內法官對《張案》心證之後,發現自己屬於少數說,乃以「請假參加法律座談會方式」,讓庭內資深法官張祺祥代理審判長,駁回被告上訴定讞。
這種事實審以「審判一體」的方式,集體對抗(或不理)最高法院的指摘,案例並不少見,只不過,一般都是悄悄的、有默契的做,不會大張旗鼓的公然為之,類似《張案》,涉及有罪、無罪之事實認定與採證違法爭議,又公然開刑事庭會議「集體背書」,並「放話」的案例,可說極其罕見。
筆者無法評述二、三審這種對抗、僵持「乒乓球關係」的是非對錯,只是覺得《張案》以「審判一體」及「請假避讓」方式解決僵局,顯然並非正常法治國之常軌,而且,很容易陷入「意氣之爭」,影響司法公信甚鉅,不可輕忽。
《蘇建和案》形同全體刑事庭法官以「審判一體」形式,確認並非冤案,後經由再審程序則獲得平反改判無罪定讞。(取自司改會)
案例3: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盜匪案。《蘇案》所彰顯的是,《蘇案》經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又經檢察總長提起三次非常上訴之後,於85年6月間,最高法院曾召開刑事庭法官研討會,並作成《蘇案》研討結論,再公佈結論昭示本件死刑定讞判決並無違誤,形同全體刑事庭法官以「審判一體」的形式,再度確認《蘇案》並非冤案,集體為定讞判決的合議庭「背書」。
可是,眾所周知的,《蘇案》後來經由再審程序獲得平反改判無罪定讞。如今,回首反觀最高法院以法律研討會結論的「審判一體」方式,捍衛《蘇案》論罪並無違誤,可以赫然發現:這種「同氣連枝」的「審判一體」,在刑事庭法官「集體背書」的背後,究竟潛藏著多少「官官相護」與「兔死狐悲」?當時參與討論的刑事庭法官,有多少人是遍閱審酌過全案卷證,方才得出「論罪並無違誤」的結論?
或許前最高法院長王甲乙的回憶錄可以給出答案。他在《我的奮鬥》回憶錄中說道:「當年我曾到研討會現場,但我並未主持研討會,略作說明後即中途離席,後來,由刑一庭庭長黃雅卿接替主持研討會,再公佈討論結論。對於《蘇案》的態度,我的基本原則是:『法官不語』…本案我沒有參與審判,我不能表示意見,如今,我不能在這裡再開會表示意見,支持本案審判沒有違誤,你們要開,你們開!。」
很顯然的,王甲乙是不讚同刑事庭法官這種「集體背書」式的「審判一體」作法。
走筆至此,再想起前述的「一旦法官群體同仇敵愾,鄭文逸休想翻身!」的說法,筆者不禁感嘆:「典型在宿昔啊!」,沒有參與審判,豈可「同仇敵愾」? 豈可「審判一體」?豈可「集體背書?」,幸好,迄今為止,以上「同仇敵愾」的說法,只是一種可能性研判,或一種假設與猜想而已,尚未成真。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