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當街撲倒醉女猥褻」遭開除 爭工作權贏了
去(2024)年台北東區一名男子當街撲倒酒醉女子,並對其進行猥褻,引發軒然大波,事後女子澄清2人是朋友,因此不會提告,不過男子仍因涉嫌公然猥褻遭送辦,並火速被任職的銀行開除。男子不滿公司做出的免職處分,憤而告上法院,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最終法院判男子勝訴,公司應給付男子薪水至其復職日止。
整起案件需回溯至2024年5月23日,當天晚間男子與女性友人飲酒聚會,結束後他當街壓在女子身上並上下其手,過程被路人拍了下來上傳社群媒體,引發軒然大波。事後女方稱2人是朋友,因此並未提告,不過男子仍被依公然猥褻罪送辦。
事件經媒體報導,雖然男子長相及身分並未曝光,但其任職的銀行仍火速在去年6月6日發函,且公告於被告全體職員皆可瀏覽之網站上,稱其違反公司工作規則第42條第1項第6款第6目「言行不檢,有損本行聲譽,情節重大」,及同條第1項第7款第5目「操守欠佳,情節重大,並經查有具體事實者」,應予大過二次免職。男子最後上班日為同年6月7日。
男子不服提出告訴,主張公司完全忽視他並無任何職務上之失職、工作表現考評,亦未依違規行為程度處分,僅憑網友之渲染影片,未進行任何合理調查便處最嚴重之免職處分,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屬違法解僱,故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在,因此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且公司應自2024年6月8日起,按月支付薪資、按月提繳應付之勞退金,至其復職日止,以及銀行帳戶存款的利息差額及延遲利息等。
銀行方則表示,事件曝光後公司隨即進行調查,男子對於網傳影片內容坦承不諱,但強調是網路惡意誇大抹黑,將自己的違法脫序行為歸咎於他人,不思悔改,經考核委員會綜合原告所犯情節、犯後態度、對被告商譽、職場秩序等之影響,認定原告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作出記兩大過免職之處分,若男子繼續任職,無疑是置公司女性員工於性犯罪之風險中。
台北地院認為,縱使男子行為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但因發生於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且無證據證明與其職務內容直接相關,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原告是藉其職權,或利用職場地位從事違法行為,難認原告之行為已實質損及其財富管理專員職務之信賴基礎,而因此喪失被告繼續僱用原告之正當性,認為銀行未進行漸進處分而直接予以免職,不符合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性原則。
法院判男子勝訴,公司應給付男子薪水、勞退金至其復職日止,至於男子另請求的其餘賠償,則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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