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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高虹安案高院聲請釋憲 關鍵在助理的老闆是「立委」還是「立法院」

信傳媒

更新於 01月02日10:50 • 發布於 01月02日10:47 • 張瀞文
高虹安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圖片來源/FB@高虹安)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貪污案停職,案件目前進入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階段。然而,高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涉及違憲,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憲法法庭釋憲,這一動作將對未來公費助理制度及民代補助條例的法律適用產生深遠影響。

高院認條文牴觸憲法聲請釋憲

高虹安於立委任期內,涉以不當方式挪用助理費,被控貪汙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台北地院一審認定高虹安的不法所得為11萬6514元,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並因案停職。案件目前由高院審理,但審理過程因聲請釋憲暫時中止。

高院釋憲理由

高院合議庭受命法官郭豫珍、審判長許永煌及陪席法官雷淑雯指出,針對《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是否牴觸憲法第18條,合議庭認為該條文規定的助理費制度存在違憲疑慮,可能違反明確性原則,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的身分穩定性,對民主憲政精神構成挑戰。

合議庭認為,該條文對於立委與助理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及助理費的屬性規範不明,造成執行與法律適用的混亂,進一步危及公平性與合理性。因此,高院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5條聲請憲法法庭釋憲,停審案件,待釋憲結果出爐後再行裁定。

法條適用的爭議核心

根據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委可聘用8至14名公費助理,其薪資與相關費用由立法院編列預算。然而,助理費的法律性質及立委與助理的法律關係尚未釐清,導致在實務上出現立委挪用助理費是否構成貪汙罪的爭議。

相比之下,《地方民代補助條例》對地方議員助理費的使用規定更加明確,要求逐月提交印領清冊,並直接撥款至助理個人帳戶。若地方議員挪用助理費,將依貪汙罪重判。法界人士指出,目前已有超過200件地方議員因助理費申報問題遭到起訴,而立法院僅高虹安一案進入司法程序,顯示法律適用上的不一致性。

法界人士:立委助理的雇主是誰?成釋憲關鍵

一位法界人士指出,縣市議員的助理依據「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申請費用,議員挪用就會遭依貪汙罪重判,但立法院的公費助理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是由立委聘用,現在地方民代因為「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的助理會申請而遭到貪污起訴的有兩百多件,但立法委員就僅有高虹安這一件。法官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一項有違憲之虞。

換句話說,這也將會進一步探討立法委員助理的薪水的性質到底是什麼。到底是公家發的薪水性質,還是依照勞動基準法僱主的性質。立委到底是不是僱主?還是立法院是僱主?法界人士指出,如果立委是僱主,就沒有剋扣助理薪水的法律問題,如果立委不是僱主的話,就會有貪污罪的問題,而整個釋憲的討論,或許也可以幫地方民意代表的助理費問題解套。

換句話說,釋憲的核心在於明確助理費的性質及法律責任的歸屬。若助理費屬公家資源,挪用即構成貪汙;若立委被視為助理的僱主,則薪資的支配權屬立委個人,不涉及貪汙問題。釋憲結果將進一步界定立委是否具僱主身份,並可能為地方議員助理費的法律爭議提供解套方向。

高虹安案引發的不僅是個案爭議,還牽動了整體民代助理費制度的檢討。憲法法庭若認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違憲,將促使相關法規修訂,從根本解決立委與助理間的法律關係模糊問題,並為地方議員助理費制度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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