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新竹縣「天坑案」 工務處前處長江良淵遭彈劾

Newtalk

更新於 4小時前 • 發布於 4小時前 • Newtalk新聞 |林朝億 台北市報導
監察院。 圖:張良一/攝(資料照片)

Newtalk新聞

新竹縣政府工務處前處長江良淵主責新竹縣竹北「豐采520」建案期間,藏匿鉅額來源不明財產現金1,483萬餘元,長期收受建商餽贈;圖利默許建商於停工期間違法施工,致周邊道路屢生嚴重坍塌「天坑」,經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監察院於115年7月28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施錦芳、紀惠容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

一、江良淵身為地方建管最高主管,本應廉潔自持,竟將高達1,483萬5,000元之不明現金藏匿於排水溝、防潮箱等隱密處所,其中竹北住處陽台排水溝內竟藏放139萬6,000元之不明現金,且因沾滿汙泥而毀損,甚而以「寶藏圖」以記藏錢位置,更無法說明鉅款之合法來源;更長期收受其監督建商之餐券及住宿券等餽贈,嚴重戕害公務人員清廉形象與政府公信力。

二、另依新竹縣政府建築爭議事件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建築工程發生公安疑慮勒令停工後,必須經嚴謹審查方得繼續施工。江良淵竟徇私枉法,明知建商於停工期間仍違法施工,卻未予制止並予以默許,圖利建商獲取近4千萬元之違法施工利益,終致建案周邊道路發生多次嚴重坍塌,陷民眾於巨大公安風險之中,顯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三、江良淵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審理終結,認定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及「圖利罪」罪證明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4年。

監院認為,江良淵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且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罪責,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事由,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以肅官箴。

延伸閱讀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泰山賣「金雞母」涉內線交易!檢調17路大搜索 前董座遭約談

民視新聞網
02

「反罷免可領1000元!」信義區知名酒吧闆娘涉賄選 一審重判3年4月

鏡報
03

苗栗驚悚自撞!77歲婦過彎撞斷號誌桿及電桿 車體被壓扁 一度起火命危搶救中

鏡報
04

3寶爸清潔員…掛垃圾車尾「突癱軟墜地亡」!靈堂3請求曝光

三立新聞網
05

跟姊領1千!信義區知名酒吧鼓勵員工反罷免 老闆娘下場曝光了

民視新聞網
06

新北捷運三鶯線8/1起延長試營運時段 免費搭到8月底

中央通訊社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