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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偷拍案後北市出手 公共場所每月須「抓針孔」最高罰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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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小時前 • 發布於 20小時前 • 上報快訊/邱靖涵
北市因應醫美偷拍案推動《公共場所防止隱匿式攝影自治條例》,要求業者每月至少偵測一次並負通報、保全證據責任。(取自freepik)

連鎖醫美診所今年5月爆發偷拍事件後,台北市政府推動防偷拍法制化,提出《台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隱匿式攝影自治條例》。草案今(2日)在台北市議會法規會完成一讀,預計下周送二、三讀,若後續程序順利,最快今(2026)年底公告上路。新制將加重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要求至少每月偵測一次,且不能裝設隱匿式攝影機;若發現後仍有毀損證據、重製或散布影像等行為,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且可按次開罰。

台北市法務局表示,市府這次制定自治條例,是把現行《台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提升到自治條例層級,同時也將過去使用的「針孔攝影」概念,改為「隱匿式攝影」。法務局指出,偷拍設備型態隨科技發展不斷變化,若仍只限於傳統針孔攝影,恐無法涵蓋實務上可能出現的新型態偷拍工具,因此有必要擴大規範範圍與保護對象。

法務局說,條例草案要求場所管理人與執行機關,都必須使用偵測設備檢查是否有隱匿式攝影機,以提高查察效率。草案也導入風險分級概念,未來將依不同公共場所的風險高低分配稽查資源;同時,執行機關也須定期辦理教育訓練,讓第一線人員具備足夠偵測、稽核與處理能力。

為了讓場所管理責任更明確,法務局指出,自治條例明定,場所管理人及其受僱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中具合理隱私期待的空間安裝隱匿式攝影機;若發現偷拍設備,也負有通報與證據保全義務。市府並透過罰則與獎勵設計,要求業者不能只被動等候稽查,而要主動建立防範機制,強化市民隱私安全。

防偷拍自治條例闖關 診間、病房、手術室納管「每月必查」

台北市議會法規會召集人王欣儀表示,草案原先已規範公共場所的廁所、浴室、更衣室、哺乳室、集乳室,以及其他具有合理隱私期待的空間,不得裝設隱匿式攝影機。這次併案審查時,也納入議員版本所提出的診間、病房、手術室等場域,讓規範更完整。

在場所管理人義務部分,條例要求管理人每月至少一次以偵測設備檢查隱匿式攝影機,並留下紀錄,紀錄至少保存一年。若有必要,主管機關也可要求場所增加偵測頻率,管理人不得拒絕配合。

草案也明定,一旦場所管理人發現公共場所有隱匿式攝影機,必須立即通報執行機關,並保全現場的攝影設備及影像儲存裝置。管理人不得毀損、湮滅、重製、散布、播送,或做出任何可能妨害調查的行為;調查期間,也必須注意當事人隱私,妥善保存影像與相關證據。

依條例規定,若違反相關義務,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且違規後可立即裁罰並限期改善;若涉及重製或散布影像,還可按次處罰。台北市法務局長連堂凱表示,在自治條例正式實施前,市府會先加強向民眾與業者宣導,讓各場所管理單位提前了解新規定。(責任編輯:王晨芝)

(延伸閱讀:愛爾麗偷拍案簽結引發案外案 業者提告索國賠、高市衛生局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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