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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 海嘯、堰塞湖列法定天然災害

青年日報

更新於 2小時前 • 發布於 5小時前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海嘯」及「堰塞湖」增列為法定天然災害,並明定由內政部及農業部擔任中央主管機關;增訂各公務機關應置「災防長」,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災害防救相關業務。

內政部報告指出,為落實「專業導向,專人負責,專職防災」的核心理念,此次「災害防救法」修法特別汲取114年丹娜絲颱風、樺加沙颱風及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等災害經驗,以及全球都面臨極端氣候挑戰,包括出現高溫、豪雨、大規模震災等災情,皆顯示災害防救需隨時與時俱進;修法旨在打破過往各部會防救災業務散見於各個計畫,較缺乏具體執行力的困境。

內政部說明,此次修法重點包括將「海嘯」及「堰塞湖」增列為法定天然災害,並明定由內政部及農業部擔任中央主管機關,確保權責明確。為強化災防組織量能,行政院原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災害防救辦公室,改由指定專責機關辦理,負責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等相關業務。

修法也增訂各公務機關應置「災防長」,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災害防救相關業務;明定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工作;增訂鄉、鎮、市、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設置防災協作中心,並得運用一般替代役協助辦理災害防救及協作中心相關業務,落實推動民眾疏散撤離、避難收容處所開設與運作、物資發放等工作。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法將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自我防護與災害應變量能,提升面對極端氣候及重大災害的整體韌性。草案經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也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盡速完成修法,健全我國災害防救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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