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國道上6次精準變換車道、煞車減速阻擋 還釀翻車事故被判8月
陳姓男子去年5月16日凌晨開車行經國道1號麻豆路段,因行車糾紛多次以變換車道、煞車減速方式,阻擋後方轎車,導致尾隨其後另外2輛車擦撞,其中1輛車還因此翻覆,他辯稱打瞌睡,經勘驗行車紀錄器,卻發現他6次「精準」變換車道至後車前煞車,法官認他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8月。
檢方起訴,陳男去年5月16日1時37分許駕駛A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300.3公里處中線車道,見後方駕駛B車行駛在內側車道,即駕駛A車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並煞車減速,看到對方駕駛B車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外側車道後,隨即駕駛A車蛇行並變換車道,阻擋在前並煞車減速,B車因而再次連續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內側車道。
未料,陳駕駛A車變換車道阻擋在前,見B車再次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他則再次駕駛A車變換車道阻擋在前並煞車減速,致同向行駛在後方中線車道C車向右切換車道閃避,而與D車發生擦撞,並導致D車翻覆,所幸無人受傷。經後方駕駛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陳否認公共危險及強制犯行,他辯稱,沒有印象為什麼要阻擋,他當時想睡覺,當時可能在打瞌睡,變換車道這樣他比較不會打瞌睡,他沒有注意到後方車輛。
檢方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及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發現當時陳駕駛A車明顯見行駛在後B車變換車道時,隨即變換至相同車道,並煞車減速,並足有6次精準變換車道至B車前方後煞車,明顯為阻擋B車而刻意為之,絕無可能陳所辯稱的打瞌睡。
且A車行駛過程中,車道前方無車輛擋道,實無任意減速、變換車道行駛必要,然其駕駛行為,迫使他人車輛必須閃避無法順暢行駛,並致行駛在後方C車、D車發生擦撞車禍,顯已生交通往來危險。
台南地院認為,陳以同一危險駕駛的強暴行為,同時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及對後方駕駛為強制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斷。
台南地院審酌,陳曾因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再經台南高分院裁定應執行1年1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2023年1月間執行完畢出監,竟仍不思謹慎駕駛車輛,僅因主觀上對後方駕駛行為心生不滿,即衝動行事,以刻意行駛至其所駕B車前方煞車減速等強暴手段阻擋正常前行,所為使被害人感受心理壓力,危害社會治安及善良秩序。
且陳恣意於車速甚快國道1號高速公路上從事前述危險駕駛行為,使C車、D車因而發生事故,已嚴重危害人、車往來安全,同時造成2車駕駛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