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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偷插鄰居插座幫手機充電 法官精算「1分鐘電費0.0015元」罰她三千

鏡報

更新於 06月19日03:27 • 發布於 06月19日03:27 • 鏡報 林建鋒
徐姓女子因手機沒電,擅自使用鄰居住家外插座充電,屋主發現後報警提告。示意圖/AI生成

台中徐姓女子因手機沒電,竟擅自使用鄰居住家外插座充電,遭屋主當場發現報警提告。地院審理認為,徐女實際充電的時間僅約1分鐘,竊取電能價值最高僅約0.0015元,連1分錢都不到,但法官強調,未經同意使用他人電力仍屬竊盜行為,依法構成竊取電能罪,考量徐女因曾有前科,雖符合累犯資格,但前案與本案性質不同,最終未加重其刑,判處罰金3000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徐女今年2月15日下午在台中市烏日區某民宅旁,未經同意使用住戶插座替手機充電。屋主返家後發現陌生人正在使用自家電源,立即喝止並報警處理,全案因此曝光。

檢方原依屋主提供的台電繳費單計算,認為遭竊電費約197元,但法院審理後發現,該筆197元電費其實是近兩個月、共40度用電的總額,與本案無法直接劃上等號。法官進一步計算,依一般手機充電耗電量估算,徐女充電1分鐘所消耗的電能僅約0.0003至0.0005度,價值最高約0.0015元,幾乎微不足道。

不過法院強調,竊盜罪成立與否並非以財物價值高低為唯一標準,只要未經允許取用他人財物,即可能構成犯罪。法官因此認定徐女仍涉犯竊取電能罪。

值得注意的是,徐女先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遭判刑,出獄後不到兩年再犯本案,雖符合累犯資格,但法官認為前案與本案性質差異甚大,沒有加重處罰必要,因此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法院審酌徐女否認犯行、未與屋主和解,也未賠償損失等情節,最終判處罰金新台幣3000元。至於竊得的電能價值僅約0.0015元,法官認定犯罪所得顯屬輕微,因此未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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