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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情侶間送禮…竟能在分手後討回 女子因一字慘賠16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高雄市一對男女分手後,男方為討回曾幫女方購買的家電及韓國旅費,一狀告上法院,女方雖抗辯這些都是男方送給她的禮物,但法官看了雙方分手後的Line對話紀錄,男方提出要回物品時,女方曾回覆一個「好」字,因此被法官認定女方承認「契約」,判她要賠給男方16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劉男與陳女原為配偶關係,劉男在2023年到2024年之間,陸續出資幫陳女購買了電視、冰箱、洗衣機、沙發等大型家電,金額高達15萬餘元,並在兩人同遊韓國時,出錢替陳女付了1萬6千多元的旅費。

兩人還在2024年3月一同前往韓國旅遊,由陳男支出兩人的機票及飯店費用,沒想到才從韓國玩回來2個月,兩人感情便生變鬧到決議分手後,劉男認為既然雙方要分手,便向女方提出「你把我買你新房子的家電的錢還我」,要求陳女返還費用,還表示可以去零頭,只要15萬2千元。

陳女被告後出庭喊冤,認為當初購買家電及出國旅遊,都是劉男心甘情願的付出,性質屬於「贈與」,分手後男方不應該要求討回。

不過法官調查發現,兩人在談判分手時,陳女曾主動傳訊給劉男,要求劉男列出家電及旅費,當劉男傳送計算出的總金額並要求匯款時,陳女又回覆了「好」一字。

對此陳女辯稱當時回覆「好」只是隨口說說、無心之語,法官打臉指出,陳女身為智識成熟的成年人,對於文字對話的含義應有清楚認知,回覆「好」在社會通念上就是同意的意思,不能在事後才想以隨意應付來卸責。

橋頭地院法官最後認定,陳女已透過Line承諾還錢,就必須履行契約義務,因此判陳女應給付劉男16萬8438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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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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