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立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尚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5年2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尚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簡○○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尚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申報114年第1季、第2季及第3季財務報告,未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尚立股份有限公司前揭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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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