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女警車禍反告女大生傷害 遭昔日長官戳破謊言判刑4月
台北市士林警分局一名柳姓女警,與一名王姓女大生發生車禍,柳姓女警在和解過程中對女大生冷嘲熱諷,引發對方不滿提告過失傷害。柳姓女警為報復對方,竟在車禍發生10天後前往醫院驗傷,持「頸部挫傷」之診斷證明書反告女大生,主張對方鑽車縫導致她撞上方向盤受傷,不料開庭時,卻遭同車小隊長當場戳破謊言。王姓女大生事後對柳女提起誣告告訴,一、二審均判柳女4個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定讞。
同車小隊長出庭作證沒受傷
柳姓女警的謊言在法庭審理期間遭昔日同僚張姓小隊長戳破,張員出庭證稱車禍當下柳姓女警親口表示「沒受傷」,且陪同女大生就醫時柳員也未進行診療。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後發現當時車速極慢,車身毫無劇烈震動,醫師亦證實診斷書內容僅是根據柳姓女警主觀描述,無法證明與車禍有關。
法院認女警知法犯法 誣告市民
柳姓女警為了圓謊,甚至在庭上抹黑長官,宣稱是遭警備隊副隊長恐嚇施壓才不敢第一時間就醫,並反控小隊長提供偽證,柳姓女警反告長官與小隊長之案件,最終均因證據不足獲不起訴處分。法院認為柳姓女警身為執法人員,本應知法守法,竟因和解爭議就利用法律程序誣告市民,行為實為不妥。
柳姓女警遭判有罪後,以養小孩與保住警職為由爭取緩刑,雖於訴訟後期與女大生達成調解,但法院認為她始終不認罪且犯後態度不佳,遭小隊長揭穿實還反控被施壓,法院審酌後一、二審皆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最高法院認為量刑妥適,駁回其上訴。據規定,公務人員誣告罪不得易科罰金,柳姓女警必須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若聲請未准則必須入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