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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航前駐陸代表淪共諜 判6月

中華日報

更新於 01月20日14:08 • 發布於 01月20日14:08
前航空公司駐陸主管喬思齊,因行賄陸委會官員遭判刑。(中央社)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高等法院二十日針對長榮航空公司前駐中國大陸代表喬思齊涉共諜案宣判。喬思齊被控於民國一00年至一0三年間,遭中國大陸情治人員吸收,意圖利用同窗情誼吸收任職於陸委會的楊姓官員,刺探兩岸直航等機密資料並試圖行賄新台幣十萬元。儘管喬男均認罪,高院仍依《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得易服社會勞動,褫奪公權一年,並沒收犯罪所得人民幣三萬元。

檢方調查指出,喬思齊自民國一00年起至一0三年間,因職務派駐中國四川省成都市,結識當地代號「小權哥」及「上級領導」的官方人員。喬男明知中國大陸與我方處於武力對峙狀態,竟遭對方吸收,利用其與陸委會楊姓官員為校友的舊識關係,試圖協助中共在台物色接觸對象並發展組織。

判決書指出,喬思齊受陸方指示,多次向楊姓官員探詢關於「兩岸航線中轉」、「陸委會內部資訊」、「委外研究案」及「研究報告」等公務應秘密之文書。此外,喬男更依「小權哥」要求,企圖安排楊姓官員前往港澳地區與陸方情治人員會面,並收受陸方提供的人民幣三萬元作為工作報酬。為達成任務,喬男曾利用餐敘機會,試圖轉交新台幣十萬元現金賄賂楊男,但遭楊男以無法接觸機密及不置可否的態度嚴詞拒絕,導致其情蒐與發展組織行動並未得逞。

全案經調查局國安站移送,高檢署檢察官於一一四年十月偵結,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刺探公務秘密、發展組織未遂及《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等三項罪嫌提起公訴。

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喬思齊觸犯修正前《國家安全法》及《貪汙治罪條例》。審酌喬男行為助長敵對勢力對台滲透,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實應非難;但考量其在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且因楊姓官員警覺性高,並未造成國家機密外洩之實質損害。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重依《貪汙治罪條例》論處。合議庭最終量處喬思齊有期徒刑六月,褫奪公權一年,並諭知沒收自陸方收取之人民幣三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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