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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保母姊妹虐剴剴案 二審1/27宣判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01月25日07:52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剴剴」遭虐死案,一審國民法官法庭認定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以虐取樂,惡性重大等,判決無期徒刑、18年徒刑。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日前辯論終結,將於1月27日宣判。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去年12月22日召開辯論庭,審判長詢問2人是否有最後陳述。劉彩萱當庭落淚,向合議庭鞠躬致歉,表示願在能力範圍內透過律師與被害家屬討論賠償事宜;劉若琳則稱沒有。兩人皆表明不出庭聆聽宣判。

法官質疑為何剴剴是在廁所裡吃飯,不同其他幼童。劉彩萱辯稱,起初剴剴也在客廳吃飯,但因有含飯、嘔吐情形,影響其他孩童,為求清理方便才改在廁所餵食。對於將剴剴遭捆綁照片多次傳給妹妹,劉彩萱表示當下未多加思考,僅因姊妹互動頻繁而分享。

法官也指出,依司法院量刑系統資料,相關罪名最低刑期為10年,最高19年,平均約13年11月。辯護人主張,劉彩萱在剴剴死亡前一天仍有餵食牛奶與藥物,顯示仍有照顧行為;但檢方反駁,這不足以構成實質照顧,不能合理化先前的虐待行為。

檢方指出,劉彩萱在接手照顧僅4天即對剴剴施暴,並非逐漸失去耐心,而是一開始就缺乏愛心,且自省能力低、有再犯風險,應維持無期徒刑判決。至於劉若琳,檢方認為不僅知情,還追蹤、評論並鼓吹虐待行為,請求加重其刑。

辯方則為劉若琳主張僅為幫助犯,量刑應有下修空間,建議改判5年1月。辯護人表示,劉若琳為單親媽媽且患病,無法預見剴剴死亡結果,只是信任姊姊而選擇沉默。

全案緣於,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於民國112年8月間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1歲男童「剴剴」,自同年9月1日起至12月23日,涉嫌對「剴剴」犯凌虐、妨害自由、傷害等行為,「剴剴」於同年12月24日凌晨無意識,傷重送醫不治。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認為,劉彩萱、劉若琳2人犯罪動機以虐取樂,惡性重大危害甚鉅,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社會復歸可能性為中或中上程度,判決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有期徒刑18年。檢方僅針對劉若琳科刑18年過輕,提起上訴;劉彩萱、劉若琳對原審判刑全部上訴。(編輯:李錫璋)11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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