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跟台版N號房買未成年性影像 法官確定中檢無管轄權
台中地檢署偵辦「台版N號房」散布未成年性影像案,查獲趙姓管理員,另循線查獲高雄市蘇姓男子曾以刷卡付費方式購買性影像禮包,蘇將性影像存在手機,中檢將趙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起訴。台中地院認定,蘇是高雄人,手機持有性影像的行為地在高雄,移轉管轄給橋頭地院,檢方不服上訴,認此案傳輸資料的犯罪地在台中,中院有管轄權,但台中高分院維持一審認定,駁回上訴確定。
台中地檢署偵辦Telegram通訊軟體的「台版N號房」社群及官方網站散布未成年性影像案,在台中市大樓內查獲趙姓管理員及其利用「跟車程式(性影像轉發機器人程式)」的機房,趙男涉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部分,已由檢方偵結起訴,後續追查出,高雄市蘇姓男子曾以信用卡刷卡付費方式,向趙等人經營的社群,以150元到1199元不等的價格,購買性影像禮包。
蘇男購買的性影像禮包,由趙男等人管理的TG通訊軟體群組轉傳給買家,蘇男收到該批未成年性影像後,存放在手機內,檢警前年7月底在高雄市搜索時查獲蘇,檢方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起訴後,向台中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中地院審認,此案蘇男設籍在高雄市左營區,警方查獲蘇持有性影像的行為地,也在高雄市,不在台中,不能以趙姓管理員經營散布性影像的機房在台中市,即認定蘇男的犯罪地點也在台中,認定檢方起訴不適法,移轉管轄權到高雄橋頭地院審理。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抗辯蘇男向趙男購買性影像禮包後,取得程式使用權,加入趙男成立管理的群組內,隨時可上網觀覽、下載未成年性影像,蘇即便未以網路連接到群組,但程式仍不間斷運作,蘇行為已達無正當理由持有性影像的著手階段,台中地院有管轄權。
台中高分院審認,蘇男在偵訊時供稱,購買後對方會寄連結,邀請加入群組,性影像則在群組內,可見購買與取得性影像非同時,蘇購買後,若未點選連結及加入群組,也無法取得所欲購買的性影像,可知蘇購買行為未觸法,而是在無正當理由持有未成年性影像時才違法。
二審指出,檢方上訴認蘇男刷卡購買時,已達犯罪著手階段,顯有誤會,另外檢方也未提出蘇持有手機上網、接受性影像跟下載時的存放地點是在台中的積極證據,因此一審認定此案無管轄權,並無違誤,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