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高虹安涉貪案最高院若發回將再停職 竹市府:依法不須停職
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二審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高虹安於上個月18日復職。網路流傳,若案件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恐再度面臨停職。新竹市府對此回應,法規與函釋有明確一致的原則,即使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高虹安也不須再停職。內政部表示,停職、復職均依法辦理,沒有刻意拖延;三審若發回更審,暫無須再停職,但若二審法院更審後改判貪污罪有罪,仍須停職。
高虹安涉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高虹安等人為增加零用金,低薪高報詐領新台幣12萬餘元,前年7月依貪污等罪判處高虹安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台灣高等法院上月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將高虹安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高虹安已於去年12月18日復職
網路流傳,若最高法院未來撤銷無罪判決並發回更審,高虹安恐面臨二度停職。新竹市政府民政處人員今天向中央社記者表示,根據地方制度法相關解釋,以及內政部於2001年函釋,地方民選首長停職與復職的處理方式,已有明確且一致的原則。
民政處人員指出,地方民選首長在一、二審判決有罪期間,依法須予停職;但若後續判決遭撤銷、改判無罪並已依法復職,之後即使最高法院再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也不須再度停職,職權行使不受影響。
另外,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針對高虹安近期受訪表示,不理解內政部以其立法委員任內的助理費案件停止市長職務、同意其復職比將其停職的處理時間長,以及未來助理費案如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也無須再停職等。內政部說明,停職與復職都依法辦理,也無刻意拖延處理時間,後續將持續關注相關司法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處理。
內政部指出,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明定,縣市長涉嫌犯圖利罪以外的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由內政部停職,此立法意旨是考量相關情事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信任關係,並避免對政府公權力及業務推行產生不良影響,不以犯罪事實發生於縣市長任期內為限。
內政部說,高虹安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一審經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內政部於同日停止其市長職務,符合法律規定。
內政部提到,縣市長依前述規定停職後,如經改判無罪時,在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並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新竹市政府於高等法院114年12月16日上午10時改判高虹安貪污罪部分無罪後,於同日下午約5時以公文將復職申請書送到內政部,內政部於17日下午2時即發文新竹市政府同意復職,相關作業依照一般行政程序處理,並未刻意拖延。
內政部說,高虹安上述司法案件,若三審最高法院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更審,為避免司法判決未確定前反覆停職、復職影響地方政務推動,因此暫無須再停職,但若二審法院更審後再改判貪污罪部分有罪,仍須依法停職。
內政部表示,地方制度法第79條也規定,縣市長如經因刑事案件判刑確定,須入監服刑或褫奪公權者,由內政部解除職務;內政部將持續關注新竹市長相關司法案件法院審理情況,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