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年首例判決出爐 3大法官持續拒絕評議
憲法法庭今天(2日)作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裁定屏東地院2023年駁回一起羈押處分準抗告案判決屬於違憲,全案發回更裁。這次判決同樣將3名持續拒絕評議的大法官排除計入現有總額人數,僅由日前宣判《憲訴法》修正案違憲的5名大法官進行評議。
憲法法庭今天作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案件源於被告林峰帆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期間,遭受命法官當庭裁定羈押。其後,林的辯護律師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撤銷羈押聲請,主張為維護當事人權益有權代為救濟,但因聲請書未附林本人簽名,遭屏東地院以程序不合為由駁回。
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意即被羈押的被告本人才能對羈押處分提起救濟,但實務上被羈押的被告因自由受拘束,難以自行聲明異議,且辯護律師亦不能代為準抗告,形同剝奪被告的救濟機會。
林姓被告與其律師因此聲請釋憲,並援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主張辯護人應得以自己名義,為被告利益提起抗告,質疑《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8條與第16條對人身自由及訴訟權的保障。
憲法法庭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由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及新聞與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說明判決內容。許碧惠指出,屏東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並發回屏東地院。
此次判決由5位大法官評議,審判長為謝銘洋,其餘參加評議大法官包含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另外的3名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及朱富美未參加評議。
針對評議人數的質疑,許碧惠說明,《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實現保障人民權利為終極目標的憲法機關,其運作不應中斷。無論因法定因素或迴避、拒絕參與評議,導致憲法裁判長期無法作成,均屬對憲法審判的拒絕,非憲法所允許,此一立場已在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即已闡示明確。(責任編輯: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