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遺失SIM卡要報警擾民100分,賴政府嫌支持度不夠低?
元旦假期上班首日台灣社會就炸鍋了,因為NCC為了打詐新規定遺失SIM卡要報警後才能補卡,打詐有效與否未知,但肯定是擾民一百分。
NCC新版的《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去年底的12月30日正式上路,針對換發、補發SIM卡的規定,除了提供雙證件外還要繳回舊卡;若SIM卡遺失導致無法繳回舊卡者,則要先到派出所報案,拿到遺失證明單後才能辦理補發;萬一在國外、機場遺失,則要提供護照、機票等證明。
這項「NCC新政」對政府打詐的幫助有多大尚在未知之數,但擾民程度100分卻是可以肯定。雖然不知道這幾天有多少民眾已受此新政影響,而多數未身歷其境的民眾也不知道有此政策,但在立委以「打詐無方擾民有理?」揭露批判後,網路上充滿著負面聲音,從憤怒到調侃都有,逼得NCC趕快出面「澄清」說「新制並未要求民眾必須報案」、NCC要找電信業者溝通。
只是NCC的說法明顯是狡辯,因為新制可是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遺失SIM卡要補發要有證明。官員的「神救援」更是提油救火:NCC主秘黃文哲「澄清」說,所謂的證明文件非只是指警方的證明,「申請補卡的狀況很多,如火災仍有相關紀錄,但掉水溝怎麼證明,民眾可以提供遺失的說法,並留下切結書或生物特徵,電信業者必須審核」。
官員這番辯駁更讓民眾大開眼界,他的話其實就是證明遺失SIM卡要補發的證明有「警方的證明」,除此之外也有可能要簽切結書、留生物特徵。看了這個規定外界一定充滿疑惑:電信業者到底是那方的專業鑑識人員或是檢調偵探、何德何能來審核這些資料?業者還要有能力審核民眾SIM卡掉到水溝、或馬桶、或甚至汽車或飛機上的說法是否說謊,這種規定如果不叫擾民,什麼才叫擾民?
更且在嚴重擾民之餘,也同時加重警察單位、電信業者的負擔,更糟糕的是:這個嚴厲的規定,完全看不出對打詐有什麼效果,簡直就像是賠了夫人又折兵的蠢政策。
試問,NCC如此嚴厲的為補辦遺失的SIM卡把關,到底能防制什麼?對打詐又有何效益?如果是怕SIM卡被盜用(辦遺失者謊報),但補辦民眾本人加雙證件都到場了,更且在補辦新卡後,舊卡就失效不能用,換句話說,門號的使用者並非人頭或幽靈人口,不必擔心門號可能變成詐騙使用,那NCC這個規定到底所為何來,實在讓外界大惑不解。
對新申請門號作更嚴格的規定,要求雙證件、拍照等可以理解,對遺失要補發者作嚴格規定就看不出太大的道理了;這個新規定也早被電信業者苦口婆心建議不能實施,因為擾民擾警又徒勞,但NCC還是作了。
其實,政府為了打詐幹類似的蠢事多了,一般民眾最有感的應該是在金融領域,包括對警示帳戶的定義與處理、ATM提領金額的限制等,為了打詐都作更嚴格的限制與處理,對大部份用戶而言是增加了其不便性、整體社會成本提高;如果有效果也罷,民眾願意也必須承擔此不便與成本,但從數據上看,這些造成所有民眾不便的金融打詐措施幾無效果,詐騙作數與金額近年都是直線增加。
相較為了打詐實施的金融措施,NCC的「電信打詐措施」又更無用又無謂了,而且不僅僅如此而已,如果是手機整個弄丟,連同SIM卡也遺失,就要出示手機購買證明,試問有任何一個民眾會保留3、4年前的「購機證明」(如發票)嗎?恐怕連1年前的購機證明都不會保留;萬一「不幸」民眾遺失的手機是獎品或親友贈品,也要提供「贈與證明」或發票等,證明是由正常管道取得。
民眾只要稍微設身處地想一下,就知道萬一自己碰到遺失SIM卡要補發,能否作到NCC這些規定,以及這些規定的擾民程度有多高了。(推薦閱讀)補發SIM卡要跑警局,轉到新手機呢?NCC新規民眾罵翻 她爆業者早勸別硬幹
台灣的詐騙橫行、政府打詐無方無效,應該是名列前茅的民怨;但如政府打詐不得其法、徒勞又擾民,只是讓民怨持續疊加上揚,顯然NCC現在就是在為賴政府增加民怨、再拉低支持度,NCC及早回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