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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內政部引國籍法重申立場!學者批「偷換概念」:法律明文中國不是外國

風傳媒

更新於 11月21日02:37 • 發布於 11月21日02:37 • 易軍堯
國立中正大學傳播系教授羅世宏批內政部「偷換法律概念」。(資料照,劉偉宏攝)

花蓮縣中配村長鄧萬華因國籍問題被解職,國民黨立法院黨團20日表示,將研議提出《國籍法》修法,使陸配參政權不受國籍法規範,保障陸配參政權,對此內政部說明,若在擁有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的國籍的情況下,擔任中華民國公職,恐涉及「忠誠義務衝突」問題,內政部重申,相關議題「立法上並沒有模糊也沒有解釋的空間」。中正大學教授羅世宏批評,內政部此舉無疑是「偷換法律概念」,因為法律明文「中國地區並非外國」。

羅世宏透過臉書發文指出,內政部所言「要當公職可以,當選後要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雖然表面上引用了國籍法第20條的內容,但問題在於,法律明文「中國地區並非外國」,羅世宏解釋,若內政部將「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定義為「外國國籍」,進一步將中國地區視為外國,已經違反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內政部引述《國籍法》第20條做出說明。(取自內政部臉書)

「這是典型的『偷換法律概念』與『錯置法源』」,羅世宏以托爾敏論證(Toulmin model)拆解說明,在論證中配須放棄外國國籍的過程中,「Warrant(保證)」本身定義「中國國籍=外國國籍」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假前提,就已經是非常典型的「論證基礎失效」。

而在前一則貼文中,羅世宏也強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屬於特別法,若是在法規階層上與歸類在一般法的《國籍法》衝突,將優先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簡而言之,《國籍法》第20條不能凌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更不能違反後者關於「中國非外國」的規範。(推薦閱讀)吳怡農、王世堅恐出局?曹興誠勸賴清德「徵召他選台北」:各方面都輾壓蔣萬安

羅世宏指出,內政部若硬套《國籍法》是違反立法目的的,因為憲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修改「國家範圍」的定義,若內政部宣稱中國為「外國」,就有「實質修改憲法」、「根本超越法規授權」以及「違法解釋」的問題。羅世宏重申,如果內政部要將中國定義為外國,就必須先修憲,否則行政機關無權將「非外國」解釋成「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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