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安四法 現役軍人、公務員加重刑責 鼓吹戰爭重罰百萬
行政院今日(18日)院會拍板通過《國家安全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刑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鼓吹戰爭」及「對敵效忠」的裁罰。政委林明昕表示,修法涵蓋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公務員及全體國人,依不同身分設計相對應法律效果。
為因應中國統戰滲透與威脅,賴清德總統在今年3月提出17項國安因應策略,行政院在今日院會拍板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第41條修正草案,以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修正草案等4項法案。
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參與組織」之不法態樣;增訂鼓吹戰爭言論的行政裁罰,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依涉犯國安法之罪分設層級化及現役軍人、公務員加重刑責二分之一。另外,現役軍人若犯「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將提升為最高10年有期徒刑,同時增訂其預備犯及陰謀犯的處罰;且明定現役軍人如以言語或科技方法等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對領有退休俸給者提前剝奪退休給與,以收警懲之效。
針對提前剝奪退休給與,林明昕指出,依修正後條文規定,軍公教人員未來若經法院任一審級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無須待三審定讞,便可先暫停發給退除給與50%。他說:『(原音)假使還沒有三審定讞,而只是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就是可能第一審、第二審判,那這個時候就先暫停退除給與50%,就是先扣一半起來,等到後來(判決)確定了後,如果他沒罪,該補回去的補回去;該追繳的、再繼續不能拿的,都會再繼續下去,讓這個所謂的剝奪給與這一點不會一直等到定讞時才開始發生法律效果。』
林明昕也指出,若國人參與危害國安組織罪,最高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訂「中間人責任」。另外,對於鼓吹戰爭言論是處以行政裁罰而非刑罰,相關規範也僅限於公開鼓吹行為,不涉及私人言論或非公開的個人討論。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也解釋本次修法並非集中於單一策略,而是依據實際國安需求修訂法律、行政命令及配套措施,修法涵蓋對象包含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公務員及全體國人,依照不同身分設計相對應法律效果。(編輯:宋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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