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莫讓「司法護憲」成為毀憲的遮羞布—評五大法官判決與民間聲明的憲政盲點
近日,憲法法庭爆發了史無前例的激烈對抗。五位大法官宣稱依據「程序自主權」組成合法的憲法法庭,判決立法院修正且有效的《憲法訴訟法》違憲;另三位大法官則強烈反對,認為該判決因人數不足而自始無效。與此同時,多個民間團體與數百位學者律師發表聯合聲明,力挺五人判決,盛讚此舉糾正了立法「程序重大明顯瑕疵」,從而遏止了「多數暴力」與「威權民粹」,是讓「憲政民主回歸正軌的第一步」。
然而,當我們剝開「守護憲政」的華麗包裝,赤裸呈現眼前的,卻是司法權對立法權的公然僭越,以及公民社會對於憲政原理的選擇性失明。這一步恐怕不是踏出泥淖邁向正軌,而是踏入憲政崩壞的深淵。
一、程序重大明顯瑕疵或雙重標準的選擇性指控?
聯合聲明支持五位大法官以「立法程序重大明顯瑕疵」為由,宣告憲訴法違憲無效的判決。五位大法官認為立法程序與怎樣的重大明顯瑕疵呢?簡單地說,他們認為在野聯盟多數暴力、威權民粹,致法案制訂違反「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然而,上述指控不僅是對事實的扭曲,更是徹頭徹尾的政治雙標。
首先,在國會頻道全程直播、媒體24小時放送的數位時代,立法院的一舉一動如何違反公開透明?其次,論及「溝通與審議」,如果大家沒有失憶的話,民進黨完全執政時期曾給予少數黨「充分溝通」的空間嗎?彼時許多重大法案難道不是在強勢表決下逕付二讀、限時通過?那樣通過的法律算不算多數暴力、威權民粹?為何彼時之公民團體或大法官沒有出來斥之為違憲?如今朝小野大了,表決結果不利於執政者就成了違憲瑕疵?這顯然是一種「選擇性的指控」,這種指控所要捍衛的究竟是程序正義?抑或是在為失去國會優勢的特定政黨護航?
此外,不要忘了「朝小野大」反映的正是大選結果所造就的民意結構,在野陣營在國會擁有多數席次,所代表的就是最新的民意授權,更何況還有晚近的32比0。當國會多數黨依據民意行使立法權,制衡少數執政的行政權,這正是民主憲政中「權力分立」的常態。若只因國會多數的意志與執政黨不合,就被指控為「多數暴力」或「威權民粹」,那麼民主選舉的意義何在?再者,真要比較阻礙溝通、非理性杯葛的本事,無論是封鎖院會大門、或是長期霸佔主席台癱瘓議事,民進黨作為少數黨無所不用其極的激烈程度,藍白兩黨恐怕還難以望其項背。
最後,依照此判決與聲明的邏輯:只要朝野激烈對立的少數執政黨無法貫徹其政治主張,就可以透過其實質掌控的司法權宣稱多數決通過的法案未充分溝通而構成「程序重大瑕疵」,如此一來,立法權就被架空而名存實亡了。
二、憲法第82條不容踐踏,「程序自主」豈能凌駕「法律保留」?
五位大法官判決與民間聲明的核心論據,在於憲法法庭擁有「程序自主權」,因此可以不受新法拘束。然而,這在憲法學理上存在致命缺陷。
我國《憲法》第82條明文規定:「司法院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這意味著憲法法庭的組成門檻、運作程序,屬於「組織性憲法委託」的「法律保留事項」。憲法將此權限賦予立法者,正是為了對非民選的司法權進行合法的民主制約。所謂「程序自主權」,其範圍僅限於審理細節(如辯論時間管理),絕不能擴張到推翻「憲法從屬性法律」(在此指的當然是已經生效的憲訴法)所定之憲法法院組織建構性要件。
當立法院通過新法提高評議門檻,五位大法官卻無視已生效之憲訴法,自行創設規則宣稱五人即可審判,這已非單純的「程序自主」,而是赤裸裸的「司法造法」。若司法機關可以藉口「避免癱瘓」而無視憲法及憲法委託之法律明文,自行定義組織規則,那麼憲法第82條豈非具文?這種「球員兼裁判兼規則制定者」的行徑,才是真正的毀憲。
三、憲政僵局的根源:是政治傲慢而非立法癱瘓
所謂「憲法法庭被立法權癱瘓」的危機,本質上也是被刻意扭曲的假議題。法庭之所以面臨缺額與停擺風險,根本原因不在於國會修法,而在於政治僵局。當前的政治現實是總統所屬政黨在國會並未過半的朝小野大局面。依照憲政運作常軌,總統理應謙卑面對新民意,提名具備高度社會共識、能被在野黨接受的大法官人選。
遺憾的是,執政者拒絕政治協商,堅持提名特定立場的人選,試圖將司法機關延續為行政權的意志延伸。現在的五人判決不就是活生生的例子?當國會行使同意權予以杯葛,或透過修法要求更高的憲法法院組織門檻時,這正是民主機制在發揮制衡功能。五位大法官介入此一僵局,宣告修法違憲,實際上是替執政者解套,讓總統無須面對「朝小野大」的政治現實,無須進行妥協。司法權本應是政治紛爭的仲裁者,如今卻淪為少數執政者規避政治責任的工具。
四、危險的「減法邏輯」:清洗異議並非正義
令人憂心的是,民間團體與部分學界的共同聲明,不僅未察覺此一憲政危機,反而以「人權保障」為名,為此種司法擴權背書。此外,聲明主張三位異議大法官選擇透過「職務外」行為發表不同法律意見,傷害了社會大眾對憲法法庭的信賴,故應將他們視為是「自行迴避」,從而降低法定人數的分母並正當化五人判決的合法性。這種邏輯完全就是倒果為因。如果不是五人判決有違憲之虞,何來三位異議法官拒絕透過正式管道表達不同意見的職務外行為?傷害社會大眾信賴的恐怕是五人判決,而不是選擇以職務外行為表明立場的三位大法官。五人判決與聲明以此為由視他們為自行迴避,從而將他們從法定人數排除,恐怕更是將社會大眾對憲法法庭的信賴破壞殆盡的根本原因。這種主張若能成立,將創下極度危險的惡例:未來任何釋憲案件,多數派皆可將持異議或拒絕出席的少數派法官排除在「分母」之外,進而操控判決結果。這不僅是對「法定法官原則」的踐踏,更是對異議聲音的排除。將這種極權式的排他邏輯包裝成「護憲」,實為台灣法治教育的悲哀。
我們必須嚴正指出:憲法法庭的權威來自於對程序的嚴格遵守,而非對政治正確的迎合。當司法機關帶頭違法(違反憲法第82條授權之法律),其所做出的任何判決,在法理上皆屬無效。(推薦閱讀)風評:大法官加速憲法法庭的死亡
台灣的憲政民主確實到了關鍵時刻,但解方絕非縱容「五人法庭」違法擴權,而是回歸政治責任:總統應正視國會結構,提出適任且為國會多數所能接受的大法官人選;立法者既不應有多數暴力,也不容少數非理性癱瘓議事,然後主張立法過程有明顯瑕疵。最後,若我們縱容司法權以「緊急避難」為名,行「毀棄法治」之實,並將其美化為對抗多數暴力的英雄舉動,那麼今日為了「護憲」所開的後門,明日必將成為威權復辟的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