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電視重返52台有譜? 藍營修《衛廣法》草案逕付二讀
國民黨今天(5日)在立法院成功推動《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逕付二讀,內容大幅調整新聞台換照規範,包括主管機關不得任意駁回申請,以及若駁回處分最終遭撤銷,主管機關須恢復原頻道位置與相關權利,且修法後可溯及既往。外界也關注,此舉是否影響仍在行政訴訟中的中天換照案,使其成功重返52台。
中天新聞台於2020年換照失敗,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否決後被下架頻道。2024大選後,國民黨重回國會多數,就喊出要修法衛星廣播電視法,讓中天重返第四台。
此次修法說明援引大法官第689號解釋,「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故新增「捍衛新聞自由」作為本法所訂立之目標。
根據《中天新聞網》報導,草案明定,未來審查新聞台換照時,只要業者在執照期間未累積超過9次裁罰、且累計罰鍰未逾新臺幣500萬,並未受停播處分,主管機關便不得駁回換照申請;若主管機關認為業者營運有疑慮,必須先提供輔導並要求限期改善,並在補正期間核發2年的臨時執照,屆期未完成者,可再延長1次;僅在限期屆滿仍未改正時,才可駁回換照。
修正案也提供執照已到期業者「重新申請窗口」,凡過去未受輔導改善就到期的衛星電視業者,可在修法後6個月內重新申請。若申請遭駁回並進入行政救濟,救濟程序終結前,執照及頻道位置仍維持有效,不受影響。
草案另新增「視為許可」條款,業者提出換照後滿6個月,主管機關仍未作成決定,即視為換照通過,主管機關不得另行處分;此規範同樣適用於修法前已提出申請者。此外,草案規定,一旦駁回處分最終遭撤銷,主管機關須恢復原頻道位置與相關權利,且修法後可溯及既往,適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的案件,也被稱「中天條款」。(責任編輯: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