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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三讀 可用GPS與M化車辦案、增偵查中辯護人筆記權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024年07月17日04:55 • 發布於 2024年07月16日13:23 • 趙婉淳採訪
立法院今天(16日)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規範調查犯罪或蒐證認有必要時,得使用GPS等科技方法定位嫌疑人,也得用「M化車」調查通訊設備位置、設備號碼。(示意圖 : Pixabay)

立法院今天(16日)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特殊強制處分」專章,規範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等科技方法追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也得用「M化車」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另外,修法也增訂辯護人於偵查訊問程序中的筆記權。

打詐為新政府施政的重中之重,行政院5月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等配套法案草案,立法院16日正式完成打詐新四法相關修法。

有關訂定科技偵查規定,獲朝野支持,但對於以專法、行政院所提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來規範,還是修訂刑事訴訟法,在當中訂定專章,朝野意見分歧。立法院會16日討論到該案時,朝野黨團達成共識,共同提出修正動議,決定在刑事訴訟法增訂「特殊強制處分」專章。

本次修法明定,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的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也得使用科技方法比如M化車,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的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

關於實施期間,三讀條文規定,不得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逾2日,實施當日不足24小時,以1日計。有再次或繼續實施的必要者,要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如果可預期實施期間將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逾2日者,得於實施前,依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三讀條文也明定,對軍事上應秘密的處所,非得該管長官允許,不得實施調查,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此外,參酌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所應享有的受有效協助與辯護權利,這次修法增訂辯護人於偵查訊問程序中的筆記權。

「M化車」為「M化偵查網路系統」,外觀是一般休旅車,內建虛擬基地台,可根據手機門號IMSI(SIM卡識別碼)、IMEI(手機序號),進行三角定位,查出手機發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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