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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女里長向建商索不樂之捐 二審認非貪汙刑度大減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12月11日07:37 • 發布於 2019年12月11日03:03

台北市中正區南福里前里長鄒桂蓉被控刁難在她「管區」推案的建商,強索180萬元,台北地院依貪汙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判她14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高等法院認為檢方的起訴限公務員「法定職務」範圍內之罪,一審認事用法違誤,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依恐嚇取財罪判2年6月徒刑,沒收180萬元。

天強建設2009年在南福里推案,當時,還未選上里長的鄒桂蓉認為工程車破壞環境,開價上百萬要求天強付錢,天強拒絕;台灣松下營造推案,鄒又要求賠償50萬元,松下認為鄰損只有9萬元,拒絕付款。依法規,建商進行道路施挖在取得許可證後,還必須由工地所在位置的里長簽字才能施工,鄒桂蓉之前索款不成,但她2014年12月選上南福里里長,要求建商付這筆不樂之捐。

曾經拒絕鄒桂蓉的松下營造在鄒女當選上里長後,需埋設管線,找鄒女協商,鄒女開口索賄200萬元,經還價,建商勉強同意給鄒女180萬元,並以支票存入鄒女帳戶,鄒女拿錢後簽字同意建商在自己的里內施工。

鄒女偵查中坦承收180萬元,但辯稱「是為了美化社區大門通道及鄰損的費用」,但檢察官傳喚社區住戶,沒有人知道建商給錢美化環境,認定鄒女涉貪汙罪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將她收押偵辦。

「你們公司如果沒有拿錢來處理的話,不要想我會簽任何東西,你們也別想拿到使用執照」,鄒桂蓉曾嗆建設公司王姓總經理「公事公辦」,北院認為她為了私利勒索財物,惡性重大、有辱官箴,應予嚴懲。

不過高等法院認為,不論是申請路證前的里長同意書,或取得路證後施工前的通知里長的所謂同意書,都不是里長的法定職務,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之罪,但鄒桂蓉向被害人恐嚇取財,犯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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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正區南福里前里長鄒桂蓉刁難在她「管區」推案的建商,強索180萬元,高等法院依恐嚇取財罪判2年6月徒刑,沒收180萬元。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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