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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李清福案司法救濟遭卡 監委堅提再審並要檢察司長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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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9年08月15日12:50 • 發布於 2019年08月15日12:50 • 蔡慧貞
監委調查,法務部當年為前高雄農田水利會長李清福涉貪案進行測謊時有重大瑕疵,14日二度要求法務部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合成畫面/取自高市議壇電子期刊、王怡蓁攝)

監察院再度摃上司法界!前民進黨中常委、前高雄農田水利會長李清福在高雄縣橋頭鄉前鄉長任內涉嫌收取工程回扣款,2017年初被判刑10年定讞服刑中,不過,監委王美玉、仉桂美卻調查發現,法務部調查局當年為該案進行測謊程序和過程有重大瑕疵,且檢察官偵辦並認定收取工程回扣的事實有誤,監委們在2017年底完成調查要求法務部提再審、非常上訴,卻在今年5月間遭法務部等司法機關駁回,但調查監委們並未放棄。

監委們鍥而不捨 ,監院司獄委員會14日再通過監委王美玉和仉桂美提出的核簽意見,認定李清福案「確定判決違背法令及認定事實違誤」,要求法務部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

引人注意的是,調查監委們在今年5月間遭法務部、最高檢察署和高檢署等司法機關駁回李清福案的再審和非常上訴要求後,調查監委們和調查官重新翻閱審視相關卷證,赫然發現,法務部檢察司對於是否同意該案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具有關鍵性影響力。調查監委們在最高檢察署和法務部於5月2日簽發有關李清福案「並無非常上訴事由」的認定公文,看到法務部檢察司長王俊力簽章,而王俊力正是當年負責偵辦李清福收取工程回扣案的高雄縣地檢署檢察官。

監院提再審遭卡 王俊力難脫「球員兼裁判」嫌疑

調查監委們認為,調查報告中明白指出,當年由檢察官王俊力指揮法務部調查局相關人員進行將李清福定罪的測謊程序和結果均有重大瑕疵,甚至王俊力據以起訴李清福收取回扣款的相關工程案犯罪事實認定也有違誤,結果事過20年,王俊力已從當年偵辦李清福案的高雄縣檢察官搖身一變為法務部檢察司長,卻又經手監院針對李清福案所提的再審或非常上訴之議,結果法務部又駁回監院的要求,看起來,王俊力顯然有「球員兼裁判」之嫌,因為「他當然不可能做出『自打嘴巴』的事」。

調查監委王美玉和仉桂美決定重起爐灶,14日在監院司獄委員會上,針對李清福案遭法務部、檢察總長、高檢署駁回再審或非常上訴一事,再提出「核簽意見」,除了二度為李清福案促請法務部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外,並明白要求王俊力迴避。核簽意見中直白指出,「本案88年間偵查起訴之承辦檢察官王俊力現為法務部檢察司司長,仍負責本案,允宜迴避為當。」

現任檢察司長王俊力,正是當年負責偵辦李清福收取工程回扣案的高雄縣地檢署檢察官。(攝影:王怡蓁)

冤案關鍵一:測謊鑑定程序觸法

監委們認定李清福案為冤案的關鍵,其一是當年高雄縣調查站雖在公文中載明依檢察官指示進行測謊,但監委們清查相關卷證,並未發現檢察官囑託對被告李清福等進行測謊鑑定的公文或指揮書等囑託文件,明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應由法官或檢察官囑託鑑定的要件。

再者,李案在法院審理時,於第一審時,以「證人」身分傳喚法務部調查局施測人員李復國,並命其具結,法院在審理時混淆了「證人」與「鑑定」係屬不同法定證據方法,「法院調查證據程序亦非合法」,則該測謊鑑定結果「應不具證據能力」,且確定判決又是以證人李復國具結的測謊結果做為李清福等有罪判決的證據,「採證違背證據法則」,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影響判決」,自是符合非常上訴的理由。

冤案關鍵二:測謊過程違失眾多

其二是監委們發現,李復國於1999年3月11日對李清福進行測謊鑑定時,測謊過程有諸多違失,包括施測背景環境吵雜、被告羈押多日且未眠、身心狀況不適於受測,仍繼續施測、施測人員於施測過程中轉動儀器反應旋紐,圖譜失真等,既國內外專家學者認為不宜進行測謊鑑定的五大狀況,在李清福的測謊鑑定中全佔齊了,明顯是鑑定失真的結果,卻被採信做為李清福有罪的判斷依據,「採證法則有誤」,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的「新事證」,足以開啟再審程序。

冤案關鍵三:認定收取回扣的是「幽靈工程」

其三,更離譜的是,監委們調查時,「遍查全卷」,卻「查無本案確定判決認定被告收受回扣的工程」,亦即當年從檢察官起訴到法院判決確定,都是以多起「幽靈工程」案件的回扣款將李清福判刑,李清福有收取廠商的款項,但從檢察官到法院認定李清福收取回扣的相關工程卻是「遍查不到」,檢察官至法官,到底是如何認定這些款項就是「工程回扣」?調查監委們不無疑義。

監委調查指出,李清福(右)有收取廠商的款項是真,但從檢察官到法院認定李清福收取回扣的對應工程卻是「遍查不到」。(取自高市議壇電子期刊)

李清福案審18年才定讞 監委堅認「事實違誤」

監委們更直接打臉當年的承辦檢察官說,本案認定李清福等有罪之證據,「除署多程序瑕疵之測謊鑑定外」,偵辦人員於1999年3月間就調詢或搜扣而取得相關廠商之現金支出傳票及支出簽證單上所載多筆工程項目及回扣金額,是否屬實,「俱未調查,即移送並起訴」,致本案偵查審理18年才定讞,顯示「承辦檢察官及法官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確有疑義」,應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的「發現確實之新證據」,符合再審事由。

也因此,監委們仍認定李清福案「確定判決違背法令及認定事實有違誤」,堅持二度向法務部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議,並明白要求監委們認為當年偵辦該案有重大瑕疵的檢察官、現任法務部檢察司長王俊力應該在法務部處理李清福案時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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