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不管從哪拍!警告標誌100-300m內超速都要罰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5月24日23:30 • 發布於 2023年05月24日23:19
最高行大法庭裁定,超過測速取締標誌300公尺,駕駛超速不用罰。圖為警方在台七乙線設置測速取締警告標誌,用以警告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資料照;本報合成)

首次上稿 05/24 19:32更新時間 05/25 07:1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大法庭24日做成112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宣示「對於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在通過警告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距離範圍內之違反速限規定行為⋯⋯不因該儀器未位於該距離範圍內⋯⋯而不得予以裁罰」,也就是說,不論警察把測速儀設在哪,只要車輛超速違規地點在警告標誌後方100-300公尺內,就符合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可以裁罰;但若超速行為已超過警告標誌300公尺,除非再另立一塊警告標誌,否則警方不可開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實務上常見駕駛人超速收到罰單後,依據該條規定,主張警察的雷射測速儀位置,與警告標誌的距離已超過300公尺,興訟要求撤銷罰單。

法院目前有兩派見解,多數見解認為,不論測速儀設立在哪,只要駕駛人的違規行為在警告標誌之後100-300公尺內,就應該罰;少數見解則認為,測速儀應該設在警告標示後100-300公尺內,不論超速違規地點在哪,只要拍到,就可處罰。

由於見解已有歧異,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出手統一見解,24日裁定「對於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在通過警告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距離範圍內之違反速限規定行為,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予以取締,不因該儀器未位於該距離範圍內,致使舉發程序違反民國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而不得予以裁罰。」

最高行說明,汽車在警告標誌後100到300公尺距離範圍內的超速,不因測速儀器未位於該距離範圍內,而不得裁罰。取締超速以能攝取清晰正確的影像及行車速度數據為主要考量,應容許執法者因儀器操作條件及取締當時的天候、地理等外在影響因素,機動調整與汽車標的的相對距離及適當位置,故不因使用的測速儀未在距離範圍內,即認舉發違法。也就是不論警察把測速儀設立在哪,只要車輛超速違規地點在警告標誌後方100-300公尺內,就符合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可以裁罰。

一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進一步表示,依照大法庭裁定意旨延伸解釋,若駕駛人超速地點不在警告標誌100-300公尺之內,即使被拍下,警方仍不得開罰,除非另設一塊警告標誌。

本案源於一名男子2020年6月23日下午3時49分許,開車行經新竹市香山區台1線南下88.2公里,距警告標誌(測速取締標誌)203公尺處,被新竹市警局員警以測速儀測得行車速度每小時98公里(該路段速限60公里),依違反道交條例第40條規定,逕行製單舉發,裁罰1800元。

男子不服,主張警告標誌距離測速儀450公尺,已超過300公尺的上限,興訟要求撤銷罰單,合議庭認為見解有歧異,提交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24日作成裁定,並指男子的超速地點距離警告標誌203公尺,在100-300公尺內,員警開罰有理,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最高行大法庭裁定,超過測速取締標誌300公尺,駕駛超速不用罰。圖為警方在台七乙線設置測速取締標誌,用以警告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資料照)

點開加入自由電子報LINE官方帳號,新聞脈動隨時掌握!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只生不養!彰化2幼童被丟包「身體發臭、滿身蟲咬」…阿祖淚求社工帶走

三立新聞網
02

嘉義東石「烤蚵吃到飽」爆10人吐瀉!衛生局出手了

民視新聞網
03

冷氣砸死政大生!二審今判決出爐 空調公司老闆「1理由」獲判緩刑

民視新聞網
04

今年首例「隱形殺手」CO奪命! 土城女童陳屍臥室

EBC 東森新聞
05

軍艦垃圾丟海裡?澎湖沙灘驚見「艦長職章」 海軍形象恐重創

TVBS
06

越南移工搭火車400萬現金丟了!真相扯出逾2億驚人內幕...主嫌逃了 

太報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留言 63

留言功能已停止提供服務。試試全新的「引用」功能來留下你的想法。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