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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監委卻能查蔣得立?監院證實去電北市府

NOWNEWS今日新聞

更新於 09月08日10:56 • 發布於 09月08日10:56 • 記者陳威叡/台北報導
▲藍營批評沒監委卻能查蔣得立案,監察院證實致電台北市教育局政風室,強調程序均恪遵法律規定及相關規範作業。(圖/記者朱永強攝)

[NOWNEWS今日新聞] 台北市長蔣萬安大兒子蔣得立將從建中休學後赴美交換學生一年,但因身份特殊,不僅錄取限額25人名額又領公家補助引發熱議。對此有藍營議員爆料,監察院沒監委卻致電市府調查此事,痛批是國家機器動起來。對此監察院今(8)日嚴正澄清,說明依據法務部函釋,無監委致未能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監察院仍須本於職權釐明相關事實,進行查調先行程序,因此監院為先了解交換學生計畫去電市府,強調均恪遵法律規定及相關規範作業。

對於藍營批評稱監察院調查蔣得立交換生事件,質疑沒有監察委員也能查「國家機器動起來」。對此監察院表示,內容應有誤解及不實,監察院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執法機關,向來不分黨派,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本於職權依法處理,特此嚴正澄明。

首先,依《利衝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五院院長、各機關職務列等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及其關係人,其罰鍰由監察院處罰之。又監察院訂有「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作業規範」,明定派案及調查程序。

其次,監察院依法執行上開法令規定,參據法務部函釋:「監察院第4屆監察委員自94年2月1日起未能依法產生,致無法組成廉政委員會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依前揭說明,應屬行政罰法第28條所稱之『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其時效應停止進行。惟為避免時效期間過長影響正義之追求,仍應進行裁處相關之先行程序。」是依上開函釋意旨,縱因無監察委員致未能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監察院仍須本於職權釐明相關事實,進行查調先行程序。

第三,監察院為了解「台北市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學習實施計畫」相關事實,先去電台北市教育局政風室詢問該計畫執行機關、決行層級,及有無依法辦理身分揭露。此皆為踐行查調利衝案件之先行程序。

最後監察院強調,程序均恪遵法律規定及相關規範作業,媒體報導及議員質詢內容對監察院依法查調利衝案件之行使程序有所誤解,特予嚴正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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